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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华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城管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全过程进行记录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执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第四条、记录人员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第五条、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第七条、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应按统一格式进行填写填写时应采用黑色笔进行书写,书写内容要清楚、工整,一般不允许涂改,有涂改的部分必须经当事人想手印确认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动态记录应在专用计算机上保存,并指定专人负责存储、保管和检索等工作,定期做好整理归档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第九条执法要认真记录简要过程、违章行为,记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记录人员的签名第十条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笔录要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十四条日常检查的声像资料应在专用电脑或存储设备进行储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个月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6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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