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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粮油竞价采购交易合同买方:海南秀英粮食储备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编号卖方签订地点海南省海口市
一、成交标的(见下表)单位元、吨标的号品种数量(吨)单价(元/吨)总金额(元)白小麦合计人民币(大写金额)山东、河南、河北、江苏、安徽等国内小生产年度2021年产地麦主产区包装要求散装等级三等交货方式仓库堆边按成交标的数量及整仓粮面平整后交货存放库点交货期限自成交之后次日起50天内执行GB1351-2008三等及以上(含三等)白小麦质量标准,并达到《海南省地方储备粮油入库质量验收标准》(琼粮粮
[2020]70号)的要求容重2750g/L、不完善粒W
8.0%、杂质总量WL0%(电动杆样杂质总量WL3%)、矿物质W
0.5%、水分W
12.5%、色泽气味正常、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W1000%/kg、玉米赤霉烯酮W60Ng/kg、质量标准湿面筋230%、面筋吸水量2210%、黄曲霉毒素B1W
5.0Ng/kg、铅W
0.2mg/kg、镉W
0.lmg/kg、总汞W
0.02mg/kg、总〈W
0.5mg/kg入库的白小麦必须是同一个具体品种(粒型),不能互混,不能掺入陈粮,无虫害,否则作为不合格粮食处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按国家标准GB2762-2017执行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按国家标准GB2761-2017执行
二、交货方式卖方提前七日预约交货日期,卖方负责将本合同成交标的小麦数量在交货期限内送到买方指定存放的仓内小麦入仓前,卖方须提供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小麦《质量检验报告》(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卖方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须写有包括小麦的检验数量、等级和发运前的存粮地点
三、验收方式以买方存放库点计量衡器为准,按本合同成交标的小麦数量验收,卖方将本合同成交标的小麦数量全部送到买方指定的仓内并整仓平整粮面后,由海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打样检验,出具该仓小麦的《质量检验报告》,如出具的小麦《质量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合同质量标准,则买卖双方签署《验收确认单》进行实物交割确认对超出本合同成交标的数量的小麦,买方不予接收如小麦任何一项质量指标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则买方拒收
四、费用承担卖方按合同总金额的
0.5%向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小麦入仓费用按30元/吨计由卖方承担,卖方须在小麦入仓前将本合同成交标的数量的入仓费用全部支付给买方承储库点,并由卖方与买方承储库结算,承储库须开具相应金额的入仓费发票给卖方
五、货款结算买卖双方按本合同成交标的小麦数量结算卖方凭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根据买方要求提供本单位开具的有效小麦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向买方提交货款支付申请,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货款支付申请及该合同标的所需全部验收票据经确认无误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该合同标的相关资料申请付款资金政府主管部门对买方提交的付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向买方下达拨款通知,买方收到申请的该合同标的货款资金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
六、违约责任及处理除政府动用和不可抗力因素免除承担责任外,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卖方违约则违约部分的保证金划归买方,并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如买方原因造成不能履约的,则赔偿给卖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还须承担守约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旅差费、公告费、评估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海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在本合同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出现下列情形的处理
1、如卖方逾期交货,则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数量总金额的
0.3%向买方支付逾期滞纳金逾期超过7天未能完成供货,未完成部分如需延期供货,须经买方同意,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按违约处理,并终止合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卖方逾期交货,卖方应在一周内向买方及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报告,提交有效证据,说明货物受阻、受影响数量等情况,在征得买方同意后,买卖双方签订顺延合同履行期限的补充协议,送交易中心报备
2、如买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拖欠货款总金额的
0.3%向卖方支付逾期滞纳金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买方逾期付款,买方应在发生之日起一周内向卖方及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报告,提交有效证据,说明逾期原因、受影响金额等情况,在征得卖方同意后,买卖双方签订顺延合同履行期限的补充协议,送交易中心报备
3、如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期限内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入库导致违约的,则已入库数量的入库费用不退
4、因小麦质量不达标原因被买方拒收或交货数量超出本合同成交标的部分的小麦,包括判定卖方违约后已入库的小麦,全部按退货处理,并收取相应的出仓费和仓储费,卖方须在15天内全部运走退货的粮食,并在出库前向买方承储库支付出仓费和仓储费
(1)出仓费以实际数量为基数,按30元/吨标准收取
(2)仓储费收取以本合同成交标的数量为基数,从小麦入仓之日起至最后运出结束之日止累计天数计算,15天内完成运出的按每天每吨
1.5元标准收取,超出15天的按每天每吨5元标准收取超出30天仍没有完成运出的,则买方有权自行处置未运出的小麦,处置所得按上述标准扣除出仓费、仓储费等费用后,余款无息返还给卖方
5、买卖双方如因小麦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则由买卖双方和海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共同托样,并由海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最终检验经最终检验,如卖方货物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属卖方违约,按违约责任进行处置,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拒收小麦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卖方小麦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买方已进行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托样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的争议或出现不明确责任的情况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书面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合同签订地点海口市五指山路22号康业花园西湖苑E幢5楼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以本合同下列买卖双方提供的地址、交易代表、电话及传真作为有效的邮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未果,进入诉讼程序,则前述地址为法院送达确认书所确认的地址
九、买卖双方须遵守当期《交易公告》,本合同自交易标的成交之日起生效,至买卖双方结清费用及合同履行完毕时终止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的相关条款和此次竞价交易采购公告、交易清单的规定及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处理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买卖双方、确认单位各执一份买方单位卖方单位:地址地址:交易代表交易代表: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确认单位海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电话传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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