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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舟山市定海区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了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法制审核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律审核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具有时效性;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第六条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同意承办机构意见,建议上报审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修改完毕后再进行审核;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承办机构补充调查,说明补充调查内容,待补充调查完毕后再进行审核;
(四)对程序不规范、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承办机构自行纠正、完善相关材料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承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六)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建议依法移送有关部门第七条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材料后应当在日7内核审完毕第八条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核审过程中法制机构与承办机构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出现意见分歧,一般分歧由分管领导、局长协调决定,重大分歧提交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十条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核人不认真履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职责,对应当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或发现问题未提出纠正意见,致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处理错误的,追究审核人的过错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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