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工作合格,如实记录食品质量安全和受控状况,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于检验员能判定立即返工的少量一般不合格产品,可要求加工者立即返工,并将检验情况记录在《检验记录》内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仍不合格或不适用者由品控部主任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做出决定(让步接收、返工、报废等),由品控部将记录发至生产部和仓库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让步接收时,检验员在不合格标签上注明“让步接收”,转至下道工序或入仓库只有产品虽不符合要求,但不影响顾客使用时,才能办理让步接收,本企业为食品行业产品本事不存在让步接收情况
(二)返工由生产部执行,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并填写相应的检验了记录重检不合格时,生产部主任可在检验记录上作出处理决定;
(三)报废产品由生产部放置于废品区,由组织统一处理,保证不合格产品不能使用第三条检验员检验判定的严重不合格,需贴上“不合格”标签防止不合格产品区,由品控部主任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填写《不合格品报告》交质量负责人作出报废、降级或改作它用的决定第四条管理、技术、过程或体系等工作质量不合格的,由综合部的对出现不合格的进项分析,必要的采取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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