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企业安全运行的;
2.燃气经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
3.燃气场站内加盖违章建构筑物;
4.工艺设施设备巡检、定期检验不到位;
5.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或安全附件未按要求定期校验;
6.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停复气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未有效执行;
7.工艺设施、管道与站内或站外建构筑物安全间距不足;
8.场站消防和防雷设施设备未正常投用;
9.向用户供应的燃气未按要求进行加臭;
10.未对占压、涉水、近水、危岩体、滑坡带涉及燃气设施进行重点排查或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11.液化石油气场站生产区内有地下或半地下构筑物;
12.未按标准开展用户端入户安检和用气安全宣传,未指导用户有效纠正不安全用气行为;
13.用户存在违反《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的用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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