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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取样、委托及样品管理
一、《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39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抽样检验检测机构为后续的检验检测,需要对物质、材料或产品进行抽样时,应建立和保持抽样控制程序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当客户对抽样程序有偏离的要求时,应予以详细记录,同时告知相关人员如果客户要求的偏离影响到检验检测结果,应在报告、证书中做出声明样品处置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样品在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或返回过程中应予以控制和记录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养护时,应维护、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条文解释本条是强制性条文,要求检测单位作好已检试件的留置和保管,这样做是便于做到检测数据有可追溯性,当检测报告发现问题时,便于检查和验证经过多方征求意见,留置时间不宜过长,不然场地占用太多,太短又起不到追溯的作用,权衡之后定为72h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要求编制检测计划,并应做好检测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送检等工作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施工单位要按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编制检测计划,配备相应的人员作好检测取样、试件制备、试件现场养护及现场检测的抽取检测部位及检测点的工作,而且应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规定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条文解释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工程检测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重要的环节,而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又是检测的关键前提,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都会给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留下巨大隐患,是不能容忍的提供试样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为试样的真实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包括送样及取样取样送检
5.2建筑材料的检测取样应由施工单位、见证单位和供应单位根据采购合同或有关技术标准
5.
2.1的要求共同对样品的取样、制样过程、样品的留置、养护情况等进行确认,并应做好试件标识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建筑材料的检测取样,要建立取样人、见证人和供应商代表三方
5.
2.2共同取样制度,这是为了保证取样的规范和真实,以防弄虚作假取样要按有关标准规定选取供应商参加见证的情况:一是采购合同中及有关标准中规定了的,供应商应参加二是供应商要求参加的否则供应商可以不参加,在采购合同中就要明确取样人员按规定取样,做好试件标识,并记录有关情况,见证人、取样人及供应单位确认人签字,以示负责建筑材料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件应选择有标识的部分
5.
2.3条文解释本条对取样作了规定检测取样是正确检测的关键,先决条件,取样一定要
5.
2.4正确规范,符合产品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或设计要求的方法建筑材料、制品本身带有标识的,应在有标识的部分取样,目的是为保证取样有代表性如这些标准、规定都不适合取样时,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的规定随机取样GB/T10111检测试件应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标识应包括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
5.
2.5要求和组号等信息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取样试件的标识,要有唯一性制备的试件除符合取样制备规定
5.
2.6外,还应将试件的制作日期、代表工程部位、组的编号,以及设计要求等信息标在试件上,不得产生异议,并保证在养护、试验的流转过程中,不得脱落、变得模糊不清等施工过程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
5.
2.7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工程实体等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等要依据有关建筑材料的产品标准,施工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要依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及相应检测标准的规定
5.
2.8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合国家
5.
2.9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
5.
2.10要按有关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进行包括桩基、现场工程实体检测、鉴定检测等建筑基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技术要求基桩检测虽是施工过程工程实体检测,但其有很大的独立性,施工多数由专业队伍进行,故单独列出其方法、程序、抽样方法及数量、评价方法等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的有关标准检测结果应给出基桩检测报告,给出单桩承载力能否满足设计要求、桩身完整性类别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危险房屋鉴定检测以及为有质量争议提供判定依据的检测等包括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在设计寿命使用期内,以及超过设计寿命使用期的检测使用过程中的检测,以保证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使用过程安全管理,这是工程质量管理重要阶段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50292中,对检查、鉴定已作了规定这些检查、鉴定的检测是工程检测必不可少的部分,GB/T50344而且越来越重要这些包括安全鉴定(包括危险房屋鉴定及其他应急鉴定)、使用功能鉴定及日常维护检查、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和改造前的专门鉴定等;也可分为可靠性鉴定、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鉴定工程检测都是为其安全、合理使用提供可靠的技术管理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进行鉴定取样选点时,通常应优先考虑下列部位为检测重点出现渗漏水部位的构件;1受到较大反复荷载或重力荷载作用的构件;2暴露在环境外的构件;3受到腐蚀的构件;4受到环境等污染的构件;5受到冻害的构件;6常年接触土壤、水的构件;7委托方提出的怀疑构件;8容易受到磨损、损伤的构件等9危险房屋鉴定检测通常分三个层次进行,构件危险性鉴定、结构危险性鉴定和房屋、设施危险性鉴定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构件、部位、检测点确定后,应绘制测点图,并应经技术负责人批
5.
2.11准文解释本条规定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检测点选定后,应绘制检测点图,并经技术负
5.
2.12责人批准行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定的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不得少于
5.
2.13,人并应按规定通知检测机构2文解释本条规定了实行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确定取样见证
5.
2.14人员,每个工程项目应不少于人,并事前通知检测机构如果见证人员变动,应重新通知2证人员应对取样的过程进行旁站见证,作好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5.
2.15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1取样用的方法及工具模具情况;2取样、试件制作操作的情况;3取样各方对样品的确认情况及送检情况;4施工单位养护室的建立和管理情况;5检测试件标识情况6文解释本条规定了对见证人员见证的要求,并列出了见证记录的主要内容
5.
2.16测收样人员应对检测委托单的填写内容、试件的状况以及封样、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
5.
2.17确认无误后,在检测委托单上签收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的收样员接受送检试件时,应对检测委托单位填写的
5.
2.18内容进行详细检查外,还应对取样试件的状况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在检测委托单上签收检测委托单应由送样单位填写好,检测机构接收试件检查情况应作出记录,并标明试件状态试件接受应按年度建立台账,试件流转单应采取盲样形式,有条件的可使用条形码技术
5.
2.19等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试件接受时,要按年度建立收样台账、建立收样管理制度,并开
5.
2.20具检测流转单流转单上不得有委托方信息,以便保证检测的公正性流转单可采用盲样、条形码技术等检测机构自行取样的检测项目应作好取样记录
5.
2.21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自行取样时应做好试件抽取记录取样记录主要内容
5.
2.22抽样方法、抽样人、环境条件、抽样位置,及样品的状态,包括正常规定条件下的偏离情况等如有情况应告知相关人员,并在检测报告中说明检测机构对接收的检测试件应有符合条件的存放设施,确保样品的正确存放、养护
5.
2.23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接受试件后,应将试件存放在符合条件的地点,确保试
5.
2.24件正确存放、养护需要现场养护的试件,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取样、制样人员,及取样、
5.
2.25制样设备及养护设施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对现场取样、制样需养护的试件,提出施工单位要建立现场试验
5.
2.26管理制度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取样、制样人员,制样设备及养护设施等,包括混凝土试件、砂浆试件、保温材料试件以及制样设备、标准养护室(箱)等检测准备
5.3检测机构的收样及检测试件管理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检测工作,并不得将试件的信息泄露
5.
3.1给检测人员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开始前的工作要求,首先是要落实试件的管
5.
3.2理,除了制样、收样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外,还应落实检测的保密工作对作为质量证明的检测试件,检测收样人员、制样人员不得同时进行检测工作,并不得将委托方及试件的情况透露给检测人员,以防试件的数据等出现不公正检测人员应校对试件编号和任务流转单的一致性,保证与委托单编号、原始记录和检测
5.
3.3报告相关联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前检测人员应核对试件编号与检测流转单一致,以保证与委托
5.
3.4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相联系试件对贮存条件有要求时,检测人员应检杳试件在贮存期间的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5.
3.5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前要检查试件的贮存的环境条件、外观等情况,符合要求再进
5.
3.6行检测检测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数据整理和出具检测报告,并应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及环境、检测
5.
3.7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对已检试件的留置处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已检试件留置应与其他试件有明显的隔离和标识;1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唯一性标识,其封存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2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完整的封存试件记录,并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以便于查找3见证人员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进行见证时,应对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现场工
5.
3.8程实体检测见证记录内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检测机构名称、检测内容、部位及数量;1检测日期、检测开始、结束时间及检测期间天气情况;2检测人员姓名及证书编号;3主要检测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编号;4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5现场工程检测的影像资料;6见证人员、检测人员签名7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的见证工作要求,并列出了见证记录的主要内容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号)20209
二、准确把握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
(四)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三、《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抽样
7.3当实验室为后续检测或校准对物质、材料或产品实施抽样时,应有抽样计划和方法抽
7.
3.1样方法应明确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后续检测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在抽样地点应能得到抽样计划和方法只要合理,抽样计划应基于适当的统计方法抽样方法应描述
7.
3.2)样品或地点的选择;a)抽样计划;b)从物质、材料或产品中取得样品的制备和处理,以作为后续检测或校准的物品c实验室应将抽样数据作为检测或校准工作记录的一部分予以保存相关时,这些记录应
7.
3.3包括以下信息)所用的抽样方法;a)抽样日期和时间;b)识别和描述样品的数据(如编号、数量和名称);c)抽样人的识别;d)所用设备的识别;e)环境或运输条件;f)适当时,标识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式;g)对抽样方法和抽样计划的偏离或增减h检测或校准物品的处置
7.4实验室应有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处理或归还检测或校准物品的程序,
7.
4.1包括为保护检测或校准物品的完整性以及实验室与客户利益所需的所有规定在物品的处置、运输、保存/等候和制备过程中,应注意避免物品变质、污染、丢失或损坏应遵守随物品提供的操作说明实验室应有清晰标识检测或校准物品的系统物品在实验室负责的期间内应保留该标识
7.
4.2标识系统应确保物品在实物上、记录或其他文件中不被混淆适当时,标识系统应包含一个物品或一组物品的细分和物品的传递接收检测或校准物品时,应记录与规定条件的偏离当对物品是否适于检测或校准有疑
7.
4.3问,或当物品不符合所提供的描述时,实验室应在开始工作之前询问客户,以得到进一步的说明并记录询问的结果当客户知道物品偏离了规定条件仍要求进行检测或校准时,实验室应在报告中作出免责声明,并指出偏离可能影响的结果如物品需要在规定环境条件下存储或状态调节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这些环境条件
7.
4.4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号)57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第十九条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第二十条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五、《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控制
3.2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涉及安全、
3.
2.1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相关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
3.
2.2见证检验见证检验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检测试样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条文解释本条对见证检验的抽样、取样进行规定,是考虑到见证检验的试块、试件或
3.
2.3材料,会直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且其检测结果是评判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本条旨在强化施工现场的原材料质量,凡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施工单位取样时都应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的机构)的现场旁站监督下,按照取样标准进行现场取样工作,并且标明名称、部位、代表数量、取样时间等标识,送到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见证检验应符合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符合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主体结构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时,套筒灌浆连接应采用由接头型式检验确定的相匹配的灌浆套筒、灌浆料,灌浆应密实饱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当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应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工程试验及检测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均应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条文解释本条针对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试样制取作出严格规定,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均应在现场相应施工部位制取,不得在现场以外的任何其他地点制作
六、《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条文解释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对工程质量的判定至关重要,必须明确责任,因此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所指检测试样的真实性,是指该试样应当是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制取,而非造假、替换或采用其他方式形成的假试样;而代表性”则是指该试样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抽样率)、制取部位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能够代表受检对象的实际质量状况由于取样和送检人员均隶属于施工单位,故本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对所提供的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承担法律责任,而取样或试样送检工作是由取样或送检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的,故相应人员也应对所提供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条文解释本条系依据行政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规章作出的规定,其目的是通过见证来保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因此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及其见证人员应对过程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对行政法规、规章作出的进一步阐释,使其责任更加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依据本条规定,监理单位及其派出的见证人员应通过到现场观察,对取样、送检过程的真实性予以证实,并应当对过程的真实性负责对过程真实性的观察要素应包括取样地点或部位、取样时间、取样方法、试样数量(抽样率)、试样标识、存放及送检等建筑工程施工检测试验中产生的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有害物质等的处理、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条文解释建筑工程施工检测试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废弃物、噪声等污染,各种污染的处置方法不同,本规范未作出统一要求,本条仅给出了处理或处置原则,具体处理方法应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制取
5.
4.1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
5.
4.2制取、条文解释此两条均为强制性条文,是针对进场材料和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试样制取
5.
4.1作出的严格规定只有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或在相应施工部位制取的试样,才是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真实反映故这两条特别强调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其他试样均应在现场内制取上述规定还可进一步理解为检测试验试样既不得在现场以外的任何其他地点制作,也不得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直接向检测单位提供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应依据相关标准抽取检测试样或确定检测部位
5.
4.3试样应有唯一性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4.4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
5.
4.5;试样标识的内容应根据试样的特性确定,宜包括名称、规格(或强度等级)、制取日期等信息2试样标识应字迹清晰、附着牢固3条文解释试样的标识不仅能够方便检测试验工作中的试样管理,也是试样身份的证明
5.
4.4本条要求试样标识具有唯一性且试样应连续编号,既保证检测试验工作有序进行,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出现假试样或备用试样避免出现补做或替换试样等违规现象试样的存放、搬运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
4.5试样交接时,应对试样的外观、数量等进行检查确认
5.
4.6现场试验人员应根据施工需要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将标识后的试样及时送至检测单位进行
5.
6.1检测试验现场试验人员应正确填写委托单,有特殊要求时应注明
5.
6.2办理委托后,现场试验人员应将检测单位给定的委托编号在试样台账上登记
5.
6.3见证管理
5.8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及标准的要求确定
5.
8.1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5.
8.2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相关单位,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5.
8.3需要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及送检前通知见证人员
5.
8.4见证人员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
5.
8.5检测机构接收试样时应核实见证人员及见证记录,见证人员与备案见证人员不符或见证
5.
8.6记录无备案见证人员签字时不得接收试样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数量和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5.
8.7
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对实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目,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检测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应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工程实体见证检测的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试件,无见证人员或无见证封样措施的不得接受检测;对要求现场实体检测的见证检测项目,无见证人员到场不得进行检测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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