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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学教学大纲课程编号12014047课程名称仲裁法学/ArbitrationLaw学分2学时32课内实验践上机课外实践适用专业法学建议修读学期第4学期开课单位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法学系先修课程民事诉讼法学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本课程属于法学专业选修课程通过教学,学生能够理解仲裁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掌握仲裁的具体程序,并能运用所学知识正确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解决仲裁程序上的问题并能认识仲裁制度与诉讼、调解、和解方式相比的优越性,增强仲裁方式的认识并具有结合现行法律规定,适用仲裁程序、参与仲裁活动的能力本课程对应《法学专也本科指导性培养方案》支撑的“毕业要求”是第
4、
5、
8、9项
二、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及学时分配按章节列出内容要求学时等,实验上机项目要列在课程内容一栏教学重点难点学时课程内容备注要求☆A安排第一章仲裁概论2第一节仲裁的概念和特点A☆第二节仲裁的性质B A第三节仲裁的类型C第四节仲裁权C第五节仲裁与民事诉讼C第二章仲裁法4第一节仲裁法概述C第二节仲裁法的历史沿革C☆教学难点学时重点课程内容备注要求A安排☆第三节仲裁法的立法体例C☆第四节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A☆第三章仲裁协议A☆4第一节仲裁协议的内涵和特征第二节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第二节仲裁协议的效力第四节仲裁协议瑕疵的补救第五节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第四章仲裁机构2B第一节仲裁机构概述第二节仲裁庭和仲裁员A☆第二节仲裁协会第五章仲裁参与人C2第一节仲裁参与人概述第二节仲裁当事人第三节仲裁第二人A第四节仲裁代理人第六章仲裁管辖权口自裁管辖B1第一节仲裁管辖权概述第二节自裁管辖第七章仲裁管辖权口可仲裁性B第一节可仲裁性概述1第二节特殊民商事纠纷的可仲裁性第八章仲裁程序B2第一节仲裁程序概述第二节仲裁的申请和受理教学难点学时重点课程内容备注要求A安排☆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A☆第四节仲裁审理程序第五节仲裁简易程序第六节仲裁程序中的其他问题第九章仲裁证据C1第一节仲裁证据概述第二节仲裁证据的收集、提交第二节仲裁庭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四节仲裁证据保全☆第十章仲裁裁决2第一节仲裁裁决概述A第二节仲裁裁决的作出第三节仲裁裁决的效力第十一章仲裁调解C1第一节仲裁调解概述第二节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原则第三节仲裁调解的类型第四节仲裁调解的效力第十二章仲裁临时措施C1第一节仲裁临时措施概述第二节仲裁保全的权力主体第三节仲裁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第四节仲裁临时措施的形式与效力第十三章仲裁裁决的撤销A2第一节仲裁裁决的撤销概述第二节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教学重点难点学时课程内容备注要求☆A安排第三节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第四节重新仲裁制度第十四章仲裁裁决的执行A2第一节仲裁裁决的执行概述第一节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第二节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第十五章中国涉外仲裁第一节涉外仲裁概述C1第二节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节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第四节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第十六章中国区际仲裁C1第一节中国区际仲裁概述第二节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第十七章劳动争议仲裁C1第节劳动争议及其解决机制第二节劳动争议仲裁总则第三节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第四节提起诉讼和强制执行第十八章人事争议仲裁C1第一节人事争议及其解决机制第二节人事争议仲裁总则第三节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第四节提起诉讼和强制执行第十九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C1第一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教学重点难点学时课程内容备注要求(☆)(A)安排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第二节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教学基本要求A-熟练掌握;B-掌握;C-了解)
三、建议实验(上机)项目及学时分配无
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多媒体结合实务
五、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标准考核方式由平时考核和期末综合考核组成,其中平时考核的方式包括小论文、调查报告或实习报告、课堂讨论以及出勤考核,占整个考核部分比重的20%;期末综合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占整个考核部分比重的80%,合计100分
六、教材与主要参考书目
1、江伟、肖建国著《仲裁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
2、宋朝武著《仲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杨秀清、史飕著《仲裁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版
4、张冬主编《仲裁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吴炯、詹之盛著《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与实务》,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年版
6、刘忠亚、韩象乾著《中国仲裁法讲座》,改革出版社2000年版
七、大纲编写的依据与说明
1、本大纲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
[2012]4号)精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
(2012)、教育部高教司《关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说明》(2012年12月18日)、《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及《法学专业本科指导性培养方案》(版)编写,结合了法学专业和学校特点本大纲编写后作为教师授课、考试命题的依据
2、本课程是在完成了法理学、民事诉讼法学学习基础上所开设的课程,是法理学基础理论的体现与运用,是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新的有效解决方式,通过学习能够认识到仲裁制度与诉讼、调解、和解方式相比的特点和优越性,增强对仲裁方式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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