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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1课程编号12014015课程名称民法学1/CivilLaw1学分3学时48课内实验8上机0课外实践0适用专业法学建议修读学期1开课单位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法学系先修课程专业导论法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本课程属法学专业一门重要的基础课程,也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理论教学,学生应能够掌握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及基本原理,了解民法基本法律制度,了解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原理及对应的法律规范,学会分析各类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为学习民法学的其他内容奠定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通过本课程的实践教学,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化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学会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对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到解决的基本方法本课程对应《法学专业本科指导性培养方案》O支撑的“毕业要求”是第
4、
5、
8、9项
二、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及学时分配本课程总学时数为48学时,其中理论教学为40学时,实验教学为8学时;课程教学共有10章,具体内容及学时安排等如下表所示教学重点难点学时实验上机备注课程内容要求☆A安排学时学时第一章民法概述5第一节民法概念与意义☆A第二节民法的沿革C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A第四节民法的性质B教学重点难点学时实验上机备注课程内容要求☆△安排学时学时第五节民法的本位B第六节民法的渊源☆A第七节民法的效力A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A3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82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B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A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A第五节民事责任与债法、物权法和请求权△B的关系第四章自然人51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A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第三节监护A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C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A第五章法人51第一节法人概述B第二节法人的分类C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A第四节法人的机关B第五节法人的分支机构C第六节法人的住所C第七节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A第八节法人的登记B教学重点难点学时实验上机备注课程内容要求☆A安排学时学时第六章非法人组织B2第七章人身权☆△A4第八章民事行为82第一节民事行为的概述△B第二节意思表示☆△A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A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A第五节无效的民事行为A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第七节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A第九章代理41第一节代理概述B第二节代理的分类C第三节代理权☆△A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A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41第一节时效的概述B第二节诉讼时效☆A A第三节除斥期间☆A第四节期限B教学基本要求A—熟练掌握;B—掌握;C—了解
三、建议实验上机项目及学时分配课内实践主要通过案例分析讨论的形式教学,具体学时分配民事法律关系2;自然人1;法人1;民事行为2;代理1;诉讼时效1
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采用多媒体教学课件进行课堂教学课程教学以课堂讲授为主,结合案例讲解
五、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标准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核成绩采用平时成绩+期终考试成绩相结合的方式,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20%,平时成绩考核采用考勤、作业、课堂提问与讨论相结合的方式;期终成绩考核采用闭卷考试方式,期终考试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80%
六、教材与主要参考书目
1.教材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8月出版系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主要参考书目王利明等《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4月出版崔建远等《民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梁慧星《民法解释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8月出版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3月出版
七、大纲编写的依据与说明
1、本大纲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
[2012]4号)精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
(2012)、教育部高教司《关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说明》(2012年12月18日)、《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及《法学专业本科指导性培养方案》(版)编写,结合了法学专业和学校特点本大纲编写后作为教师授课、考试命题的依据
2、本课程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主要解决民法的一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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