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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计算机科学学院调、停课及补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继续教育(成人、自考等)本专科学生的调、停课及补课第二章课表第三条课表是依据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制定的,它是组织与实施教学的重要依据,是按时按进度完成教学计划的重要保证,具有严肃性与相对稳定性,任何一位教师都必须严格按课表上课,原则上不允许调、停课第四条任何部门组织的非教学活动原则上不得占用教学时间或上课教室,不得在授课时间内借用任课教师第五条开学、放假日期应按校历规定执行开学准备工作须在开学前三日完成,不得因准备不足延误开学课程的授课课时必须严格保证,考试不得提前在授课时间内进行第三章调、停课的条件及程序第六条因下列特殊情况,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
(一)课程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排课不当影响教学效果;
(二)全校性重大活动需占用上课时间;
(三)任课教师因公参加会议或处理学校、系(院)的有关公务(在时间上与本校课表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首先保证完成本校的教学任务);
(四)任课教师参加重大教学科研及学术活动以及因公出差(在时间上与本校课表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首先保证完成本校的教学任务);
(五)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或家中有重大紧急情况(包括意外事故)不能坚持上课;
(六)其它确需调、停课的事宜第七条凡要求调、停课者原则上应提前三天申请,并持有关材料(病假证明、会议通知或其它说明材料)到系(院),由系主任(院长)及时提出调整、处理意见后,呈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批后,由系(院)教学秘书通知教师及有关学生第八条因突发性事件不能按时上课,必须由教师所在系(院)将情况向教务处报告,并于事后两天内补办手续第九条公共课调、停课须事先与有关教学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然后由承担公共课的教学单位到教务处履行审批手续任课教师在本系(院)范围内调、停课,应提前向本系系主任(院长)申请;任课教师调、停课涉及到外系(院)的课程,首先向所在系(院)领导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由系(院)出面向调、停课班级所在系(院)协商,经认可后方可呈报教务处审批,完成调、停课手续第十条公共外语课、公共计算机课等公共课程,由于涉及面较大,又直接影响学生的等级考试过关等,尤其要注意相关系(院)之间的协调,并对补课做出及时合理安排为从严控制,调、停课教师所在系(院)系主任(院长)在审核同意之前应事先征求教务处的意见,然后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第四章补课第十一条凡列入教学计划的教育实习、教育见习、法定节假日及全校性重大活动停课等,原则上不再安排补课,对此,教师在编制教学进程表时必须做好安排凡任课教师因故调、停课,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课第十二条任课教师非主观原因在教学周内不能完成下达的教学课时的,应在原计划结束前至少四周说明原因,由本系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动时间内安排补课,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三条任课教师补课应至少提前一天按要求向系(院)或开课部门申请,由教学秘书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申请教室,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报教务处审批后由教学秘书通知授课教师及学生完成补课第五章督促检查第十四条各系(院)要每月定期对调、停课及代课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若发现调、停课及代课较多,需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并把检查结果报教务处第十五条教务处对调、停课及代课进行抽查,并进行汇总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第十六条凡擅自调、停课及代课的,或虽已办理调、停课手续,但未能及时补课的,一经查出,按教学事故处理具体处理办法见《XX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各系(院)应做好调、停课、补课及代课等资料的存档工作,教务处可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统计、通报,其结果将作为系(院)及任课教师考核的依据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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