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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供应机床,要甲公司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文本甲公司即对机床使用场地、配套设备及购置资金等做了准备,并于6月15日派人员前往签约,但乙公司提出要加价,未获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其为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及未及时获得机床等损失请问
(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哪些损失?答
(1)合同未成立因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但并没有签订合同书,双方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故该合同并未成立
(2)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未成立,也就没有生效只有对生效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应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甲公司为签约谈判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和为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甲电器公司主要生产电冰箱、空调等夏季适销产品为能赶上夏季空调销售的黄金时期,该公司决定临时购进一批冷卷板,于是便向乙轧钢厂发函,函件中称“我公司现急需50吨冷轧卷板,如贵厂有货,且价格在每吨2000元左右,请在接到函件后一星期内发货,货到付款运费由货方自行承担乙轧钢厂在接到函件的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2400元发货50吨,并在第三天发货50吨至该公司,该公司随即验收并接受了货物请问
(1)本案中,如果甲电器公司所发函件到达乙轧钢厂后,甲电器公司还能否反悔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011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了这一点2011年6月23日,三套配件送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于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其提供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将其拆下来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无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答
(1)本案合同是承担合同,承担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光明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维修、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5、甲所种的苹果今年获得了大丰收,甲每天都要摘一车苹果拉到市里去卖某天夜里,甲的儿子突然生病第二天早上,甲找到本村的运输专业户乙,二人商量,由乙拉上甲的50箱苹果,拉到市里随行就市卖掉,卖完拿货款的5%给乙做报酬于是乙把甲的50箱苹果装上车,拉到市里去卖不料车行中途突然下起大雨,道路泥泞不堪,乙的车陷入一个大水洼中无法继续前进,乙多次努力均告失败此时,同村的丙开车经过此地,乙想自己的车在水洼里出不来,今天的苹果就卖不出去了,于是赶紧拉住丙,请他帮忙把苹果拉到市里卖掉丙把苹果拉到市里的时候已是下午,批发高峰已过,丙看到苹果已经熟透,便担心等待的时间一长会烂掉,于是降价1/3出售事后,乙把丙交给的卖苹果款扣5%之后给了甲,甲一算自己损失几百元,便提出乙擅自让丙卖苹果,造成自己损失这么多,乙不该再拿5%的报酬,而且应赔偿自己的损失乙则称苹果是丙降价处理的,要找人负责只能找丙,讲好的5%的报酬不能少为此,甲、乙两人争执不下,甲起诉到法院请问
(1)甲和乙之间是什么合同关系?
(2)乙委托丙卖苹果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丙决定降价处理有无过失?
(3)甲的损失由谁承担?答
(1)甲和乙是委托合同关系,即甲委托乙卖苹果
(2)乙委托丙卖苹果的行为有效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本案中,在当时情形下乙无法完成甲委托的事务又无法和甲取得联系,为了甲的利益乙进行了转委托,依法应属有效当时批发苹果的高峰已经过去,苹果又是熟透的,丙怕苹果烂掉才降价出售,故无过失
(3)甲的损失由他自己承担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受托人并无过错,故甲对自己的损失应当自己承担
16、甲公司为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公司,乙公司则为电冰箱制造商双方经协商,于3月5日签订了仓储保管合同合同规定甲为乙保管木底纸箱等包装材料,保管期限没有约定,保管费用也没有写明,仅说明保管一天,交费人民币50元合同成立后,乙公司于3月10日送来大批纸箱,同时还送来了合同中没有规定的生产用纸板甲公司当天接收该物时没有表示异议3个月后,乙公司提出续签合同两个月,甲公司表示不同意1个月后,甲公司接到另一项要约,保管费比乙公司出价高,遂以库存房另有安排为由,把生产用纸板全部挪到库外后来,因天降大雨,乙公司那些生产用纸板全部被淋透,以至无法使用,造成损失2万多元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赔偿,甲公司则称合同中没有规定其有保管纸板的义务,因而对纸板的损失不负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发生纠纷,乙公司诉至法院请问
(1)本仓储合同于何时成立?
(2)甲公司是否负有保管生产用纸板的义务?为什么?
(3)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提走仓储物?为什么?
(4)乙公司2万元损失应由谁来负担?为什么?
(5)设乙公司拒不支付保管费,甲公司能否拒绝交出该仓储物?答
(1)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故于3月5日成立
(2)有义务因为甲公司接收时未持异议,视为同意保管
(3)有权因为双方未约定保管期间,甲公司有权随时要求乙公司提走仓储物,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应由甲公司负责因为甲公司保管不善,违反了仓储合同义务,依法应负赔偿责任
(5)能因为甲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
17、甲公司许可乙公司使用其一项技术秘密,由乙公司支付使用费在甲公司的一再要求下,双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在使用该项技术时,不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进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时支付了使用费后乙公司为了适应公司的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在原技术的基础上,又开发了新的技术甲公司得知后,便以乙公司违反约定,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如何评价“不得对转让技术作任何改进”的约定的效力?
(3)甲公司对乙公司开发的新技术是否享有权利?答
(1)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因为,《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合同中的约定实际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
(2)“不得对转让技术作任何改进”的约定属非法垄断技术的规定,依法应为无效
(3)甲公司对乙公司开发的新技术享有权利《合同法》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本案中的双方并没有任何关于后续改进技术的约定,所以甲公司依法对乙公司开发的新技术不享有权利
(2)乙轧钢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它与甲电器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该如何确定?答本案中,如果甲电器公司所发函件到达乙轧钢厂后,甲电器公司还能反悔撤销因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乙轧钢厂的发货行为属于新要约,它与甲电器公司的合同在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合同以乙轧钢厂的新要约内容为准备,即价款按每吨2400元计算,其余内容与甲电器公司所发的第一封函件内容相同
3、初三学生刘晓15岁,相貌成熟似20岁某日,刘晓在东风车辆公司购买大风牌摩托车一辆,价值15000元,双方已完成交易刘晓的父亲得知后,表示反对,遂找到东风车辆公司,要求退还货款请问
(1)刘晓与东风车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刘晓与东风车辆公司合同效力如何?
(3)刘晓的父亲是否可以向东风车辆公司要求退还货款?请说明理由答
(1)刘晓与东风车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因为合同只要经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则该合同即告成立刘晓与东风车辆公司已完成交易,表明双方已达成合意,故该买卖合同成立
(2)刘晓与东风车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刘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处理大额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有效要看监护人对其买卖行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予以追认,则该买卖合同有效,如果不予以追认,则该买卖合同无效
(3)刘晓的父亲可以向东风车辆公司要求退还货款,因为刘晓的监护人有权对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予以追认如果不予以追认,则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对于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4、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效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问
(1)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答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2)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据查,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一直没有向丙公司要求给付于是,乙商业银行便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请问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了3000元的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答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己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故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清偿甲公司的债务
(2)花费的3000元的必要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2010年10月,小张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了小王,租期为3年,租金每月2000元,按季度支付2011年10月小张因病住院,为了不影响租金的收取,于是小张决定将自己的租金债权转让给小赵,并通知了小王,租金向小赵支付此时,小赵尚欠小王6000元租金并且已经到期请问
(1)如果小张没有将债权让与通知小王,债权让与能否对小王发生法律效力?为什么?
(2)小王可否以第四季度的租金抵销小赵的金钱债权?为什么?
(3)如果小王到期没有支付租金,谁可以请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
(1)如果小张没有将债权让与通知小王,则该债权让与不能对小王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小王可以第四季度的租金抵销小赵的金钱债权根据法定抵销的要件,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为同一各类及品质,并且给付的性质可以抵销,主动债权放弃期限利益的,可以抵销小王的债务虽然没有到期,但是小王抛弃期限利益主张抵销的,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3)小赵可以请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债权全部让与的,让与人即原债权人退出债的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在本案中,小赵为债权让与的受让人,为新的债权人,因此,他可以向小王主张违约责任
7、2011年8月150,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将其一幅祖传名画卖与李四,价款10万元,双方定于8月20日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8月16日,因王五出价12万元,张三遂将其祖传名画卖与王五请问
(1)李四能否在8月16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
(2)如果李四在8月20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
(3)根据上述两种情况,请谈谈你对李四能否解除合同的看法答
(1)李四能在8月16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张三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李四能于8月20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张三构成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
(3)李四能解除该买卖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的乙公司在1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
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请问
(1)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2)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3)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答
(1)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且没有不可抗体力等免责事由,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为该合同有违约金的约定,且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3)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4)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标的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9、甲与中间商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甲应于5月10日将货交至乙指定的仓库其后,乙与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将甲交来的货物转卖给丙,可获市场利润40万元另外,乙还与丁仓库订立仓储合同,约定于5月10日至6月8日(共计30天)将甲交来的货物储存在丁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2000元,共计6万元,乙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是,甲未于5月10日交货,并于5月14日向乙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乙的损失乙只好向戌购买同等数量的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从而履行了与丙之间的合同现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请问(D甲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
(2)乙是否可要求甲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
(3)甲应当赔偿的仓储费数额是多少?
(4)乙向戌购买替代物多支付的15万元,是否可要求甲赔偿?答
(1)甲不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为甲的设备故障不属于《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也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2)乙可要求甲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为40万元的市场利润属于乙的可得利益,根据全部赔偿原则,甲应当对此损失进行赔偿
(3)甲应当赔偿的仓储数额是4万元因为由于甲违约,实际上造成了乙在5月10日至14日五天的仓储费损失,按每日2000元计算,共计1万元
(4)乙向戌购买替代物多支付的15万元,可要求甲赔偿《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至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0、甲与乙订立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
1、牛
2、牛
3、牛
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件;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款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依约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针对上述案情,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回答以下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归谁所有?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答
(1)该损失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由乙享有所有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甲,乙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约定的定金数量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所以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定金无效
11、隆昌公司需要新星公司生产的大功率发电机组设备一套,双方找双庆公司商议,由双庆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隆昌公司,隆昌、新星、双庆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
(一)由双庆公司付给新星公司货款300万元;
(二)新星公司将在功率发电机组设备代办托运给隆昌公司;
(三)隆昌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40万元该合同由隆昌、新星、双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隆昌、双庆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新星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双庆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开发银行借款300万元,开发银行要求提供担保,双庆公司请求恒原公司作保,恒原公司允诺双庆、开发、恒原签订了如下合同
(一)开发银行借给双庆公司270万元;
(二)恒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双庆公司应付给恒原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新星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嘉常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请问
(1)隆昌、新星、双庆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现设新星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双庆与开发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现设新星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隆昌公司可否向新星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
(5)现设嘉常公司因承担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嘉常公司索赔?为什么?
(6)现设新星公司向隆昌公司交付货物后,隆昌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
(1)隆昌、新星、双庆之间的合同为合同法所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依《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新星的主张不能成立《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新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成立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隆昌公司可以向新星公司追究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隆昌公司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因此,隆昌公司可以向新星公司追究违约责任5应当由新星公司向嘉常公司索赔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6该维修费应当由隆昌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2、2011年2月,某市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拟在本市找一房主租赁几间厂房经人介绍,在2月20日,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甲电子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能于2011年10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把该厂三间共300平方米旧房于10月中旬租给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每月租金为3000元,租期为30年合同签订后1个多月,该市某房地产公司也表示愿意租三间厂房给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但天地实业有限公司考虑到已经和甲电子器材厂签约,因而没有答应房地产公司2011年9月底,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竣工,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即找到它要求履行合同,而电子器材厂却已经把约定的三间厂房租给了某个体工商户乙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请问
(1)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甲电子器材厂的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2)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甲电子器材石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甲电子器材石的合同在2月20日是否生效?
(4)甲电子器材厂将厂房租给某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是否违约?应如何处理?
(5)设天地实业公司如期租到了甲电子厂的三间厂房,因连日阴雨造成房屋渗漏,则应由谁承担维修责任?答
(1)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甲电子器材厂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2)该合同部分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故该合同的租赁期限为20年
(3)该合同在2月20日尚未生效,因为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
(4)甲电子厂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赔偿天地实业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5)应由出租人甲电子厂承担维修责任
13、甲制造厂和乙模型生产厂过去长期合作,由乙为甲加工模型在合作中,由甲提供坯料,每件坯料加工出两个模型,每个模型的加工费为4元在加工过程中,乙公司的一些技术工人发现有的坯料尺寸稍长,经过仔细加工实际上每件可出三个模型因此,在签订新一年的合作合同时,乙提出将“甲厂送料加工”改为“乙厂购料加工承揽”甲方同意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乙购买甲厂坯料10万件,每件20元,总计200万元;乙向甲交付成品每个14元,货款到年终一起清算年终结算时,乙向甲支付了25万个模型,甲仍以每个成品4元计算,付给乙100万元乙认为,按每个成品14元计算,甲应付350万元,扣除坯料款200万元,甲实际应付150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乙即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余款请问
(1)本案中,甲乙新订立的合同是什么合同?是加工还是实作?
(2)乙的诉讼请求应否复到法院支持?
(3)如果乙交付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甲可以有何主张?答
(1)本案中,甲乙新订立的合同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
(2)乙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在本案中,经甲、乙协商一致,将原加工合同改变为定作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新订立的定作合同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3)如果乙交付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甲有权要求乙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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