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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直接影响船舶抵押权实现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特点,使得船舶优先权人可以自行选择对其有利的时机和地点申请扣押船舶,直至船舶拍卖的公告被发出前,与该船舶直接相关的债权人、船舶抵押权人很难知悉船舶上是否黏着了船舶优先权,也无可靠途径知悉船舶优先权产生的时间、原因以及船舶优先权人的具体信息依海商法之规定,船舶优先权无须采取任何形式的公示手段,只要产生法定的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即宣告成立,且一经成立即具备强大的对抗效力和优先效力,无须如船舶抵押权一般必须通过登记补强对抗效力而根据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特点,不论何时成立的船舶优先权,只要其仍然有效黏着于船舶上,其优先效力恒胜于船舶抵押权,且不受船舶抵押权登记与否之影响,故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范围越多,其可能对船舶抵押权所造成的冲击就越大[]毋宁说,1用于实现船舶优先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船舶保存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还要优先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拨付因此,船舶优先权系抵押船舶转让不得不面对的“绊脚石”,一旦转让后的船舶在运输中发生特定的海事债权请求,秘密黏着了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之担保效力即可能受到影响船舶拍卖所得价款必须优先清偿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债权后,方能用于清偿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一旦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同时清偿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船舶抵押权可能无法满足债权人的利益保障需求,使未被清偿部分之债权沦为无担保的一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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