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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虚开”行为的界定界定“虚开”行为,是区分“虚开”与其他行为,从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起点刑法第205条仅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四种表现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这四种分类没有区分各种行为背后不同的犯罪目的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其他的法律文件也仅针对某个具体行为是否属于虚开进行答复,而没有明确定义何为“虚开因此,仍需要对“虚开”行为本身作出界定“虚”与“实”是相对的,非虚即实,非实即需因此,“虚开发票”应是相对于真实、规范地开具发票而言的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何为真实、规范地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需具备以下条件真实交易;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有效;开具的方式、金额、税率、开票方、受票方等信息符合法律要求和实际情况
[1]首先,真实交易是否为界定虚开行为的考虑因素,实践中看似出现了矛盾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发布的《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规定,只要开票方向受票方销售了货物、劳务、服务,收取了货款,并且开具的发票与交易内容相符,即使开票方存在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的情形,此项交易下开具的专用发票也不属于对外虚开,受票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上述规定肯定了存在真实交易下虚增交易额不属于虚开发票的做法另一方面,针对“挂靠经营”、先收款后开票、企业间的融资性交易行为等不存在真实交易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法研〔2015〕58号复函等法律文件也没有予以否定因此,认定是否存在“虚开”行为,应意指实际交易与虚开数额之间是否具有对应关系,其既包括有真实交易但超过真实交易金额进行虚开,也包括没有真实交易的虚开因此,商事经营中出现的各种看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若符合经济活动参与各方的需求,实际交易与虚开数额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的,不宜认定为违法行为其次,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并非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条件,在交易实际存在的情况下,虚增交易额可能构成虚开;在交易没有实际存在的情况下,可能直接构成虚开至于开具的方式、金额、税率等具体信息,只要与实际情况不符,即可能被认定为虚开行为,此不赘述由此,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21条,《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2条等相关规定,可以将“虚开”行为定义为不存在真实交易或者虚构交易,或者存在真实交易,但是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等任何一个环节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开具发票时所填写的信息不符合实际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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