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因此,为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在我区落实,并结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职能,拟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三、起草过程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对自治区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的内容进行了梳理,于月初形成初稿,通10过向基层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征求意见、组织召开研讨会议等程序,对《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试行》主要内容I《规定(试行)》共六章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失信行为的认定情形、管理措施、修复程序、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等其中第一章共条,主要规定了《规定(试行)》制定目的、适用范围、5工作原则、部门职责等;第二章共条,主要规定了失信行为的认定8情形、管理措施、修复程序;第三章共条,主要规定了严重违法失4信主体认定及管理;第四章共条,主要规定了守信激励措施及知识2产权信用评价与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原则;第五章共条,主要规定了2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保密职责与监督措施;第六章共条,主要规定了《规定(试行)》的解释部门及施行日期2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规定(试行)》施行层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及我区实际,《规定(试行)》立足于我局自身职能,就我局机关各处室局及保护中心、专利代办处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作出规定,为下一步更好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二)关于失信行为的认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职能实际,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失信行为一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我区有关主体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予以同步认定,实施国家与自治区联动惩戒;二是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对相关失信行为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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