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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厂范围内高处作业,即凡距坠落高度2m及其以上,有可能高处坠落进行的作业
二、职责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办监管,作业人员执行
三、高处作业分级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标准将高处作业分为四级作业高度在2-5m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15m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从事高处作业的部门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验查《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8.对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0.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五、高处安全作业的管理
1.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安环部管理
2.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时,一级高处作业由班组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和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在塔、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由安环部审核后,报生产厂长审批
3.《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环部留存
4.对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六、其它本制度使用下列含义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带电高处作业o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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