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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吊具、索具的安全管理,保证吊具、索具处于安全状态,落实吊索具的管理责任,确保不出安全事故,结合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吊索具的安全使用、检查和报废
3.名词解释吊具:是吊运物体的专用工具,包括各种小型专用拥缚工卡具、吊环、吊耳、吊卡、吊钩、拾杠和抓斗、电磁吸盘等索具:也称吊索根据吊运物体的不同要求,有吊装带吊链和钢丝绳等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极限工作载荷: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4.吊索具的管理职责
4.1各区域负责人负责本区域吊索县的安全管理,包括吊索具的检查、维护、使用、报废等过程的安全管理
4.2各区域班组长负责接班检查时对吊索具是否开焊、断丝、锈蚀、损坏等的检查
4.3各区域组员负责操作前对吊索具做重点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5吊索具的管理内容
5.1各区域吊索具必须设专人保管,对吊索具建账、保管
5.2吊索具在使用现场实施定置管理,吊索具的储存场地应平坦、清洁、干燥、无油、水等污物,远离热源
5.3各类吊索具应设置吊索架、钩等装置,上架放置,各类吊具应按规定储存
5.4吊索具的使用单位应对吊索具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防止吊索具的锈蚀、损坏,防止吊索具受热降低起吊能力
5.5钢丝绳、吊链等金属吊索不得做电焊的地线,注意不得使电流通过,防止降低金属吊索的负荷能力
5.6自制钢丝绳必须要降低载荷使用
5.7吊索具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使用时应根据起吊工件的特性、重量选择适宜的吊索具,不得超负荷使用吊索具.
5.8吊索具使用前,操作者应对吊索具进行检查各类吊索应完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各类吊具应完好、附件齐全,与吊索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吊卡上的齿、板应能有效卡住工件,否则不得使用
5.9捆绑、吊运工件时,应注意保护吊索具吊运带有锐利棱角的工件时,应采用护角、护板等防护装置垫在吊索处,防止吊索在起吊时损坏捆绑工件时应注意吊索的捆绑方式,不得使吊索打结
5.10吊运工件后,应在工件下方用木方等垫起一定的空隙,然后取出吊索或吊卡,不得用吊车强行从工件下抽出吊索,或用锤击、重物撞击等方法取出吊卡
5.11不准使用吊车上报废的钢丝绳制作插口钢丝绳吊索用于吊运
5.12吊运赤热金属必须用金属吊链,不准用钢丝绳吊运6吊具的安全检查
6.1各区域班组长应每天检查本班组所使用的吊索具,操作者应在使用前仔细检查吊索具各作业区应每周对本区域的吊索具进行抽检,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炼钢厂将随时对各作业区所使用的吊索具进行抽检
6.2在吊索具的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请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评审,确定处置措施
6.3吊具可采用维修、更换附件等方式恢复起吊性能,经检查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6.4对达到判废标准的吊索具,应严格执行吊索具判废制度,不准借口降低负荷使用7吊索具的判废
7.1钢丝绳的判废标准
7.
1.1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表1规定数值时,应予以报废表1钢丝绳报废断丝数钢丝绳结构GB/8918-1996绳6W19绳6X37绳6X19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小F61262211三6-71472613大「71683015三一个节距指钢丝绳任一股环绕线一周的距离6股钢丝绳的节距就是在绳上的任意一条母线上数6节的间距
7.
1.22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1的报废断丝数按表2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表2折减系数表钢丝绳磨损量或锈蚀量%1015202530-40大于40折减系数%
857570605007.
1.3吊运危险物品的钢丝绳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的折减
7.
1.4钢丝绳中任意一股折断,或失去承载作用时,应予报废
7.
1.5当钢丝绳的纤维芯(或多层绳股中的内部绳股)断裂而造成绳径的显著减小时,应予报废
7.
1.6当钢丝绳弹性下降时,绳径缩小,节距伸长,用起来明显地觉得不易弯曲时,应予报废
7.
1.7当钢丝绳的轴线呈螺旋线形状,若dl24d/3时,应予报废式中d-钢丝绳名义直径;dl-钢丝绳变形后包括面的直径;计算dl时钢丝绳长度不超过25do
7.
1.8由于机械事故将钢丝绳压扁或弯折,造成绳股之间受力不平衡时,应予报废
7.2吊链的报废标准
7.
2.1检查中链条发生变形、开焊等情况时,应予报废
7.
2.2检查中发现链条圆钢直径磨损达5%时,应予报废
7.3吊具的报废标准
7.
3.1吊卡具危险断面磨损超过10%时,应予报废
7.
3.2吊具其它附件达到报废标准时,其吊具附件应更换或报废
7.
4.他吊索具的报废标准
7.
4.1各类吊索具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或达到技术标准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
7.5吊索具报废的审批
1.
1.1钢丝绳等一般吊索、小型吊具的报废由炼钢厂安全员现场查看后,决定报废
7.
5.2大型吊具的报废应经过炼钢厂主管负责人的审批,必要时应提请生产安全管理部、设备管理部进行审批
7.6吊索具报废的处置
7.
6.1报废的吊索具应立即从工作场所撤出,一时来不及撤出的,钢丝绳应用气割割断,其他吊索具应作出明显的报废标识,防止报废吊索具的误用
7.
6.2大型吊具经批准报废后,应及时予以处置,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应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8考核
8.1对违反《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的作业区,罚款300—1000yG©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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