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强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全或者更正
三、申请人办理或咨询许可业务事宜时,首先接待或者受理的工作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相应的办理程序;对暂不予办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人将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补齐上报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时限办理
五、对没有一次性告知而造成申请人多次上门咨询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告诫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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