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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船舶抵押权的善意取得船舶所有人将船舶抵押,即构成对船舶的处分行为若共有船舶抵押时,未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则此时抵押人对船舶不享有处分权,抵押船舶构成无权处分,应考虑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船舶抵押权实务中关于船舶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法律纠纷,多出现于共有船舶对共有船舶的无权处分,可能发生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未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将船舶抵押;二是未满足共有人间的其他关于抵押船舶的约定,将船舶抵押;三是对共有船舶不享有所有权的人将船舶抵押,如共有船舶挂靠于他人名下,被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共有船舶抵押给债权人依民法典第311条第3款之规定,善意取得抵押权的,可以参照适用第3n条第1款、第2款关于善意取得所有权的规定[1]设立船舶抵押权无须当事人交付船舶,也不涉及船舶转让的具体价款问题,故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船舶抵押权,关键在于判断第三人在船舶抵押权设立时,是否构成善意抵押人与第三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时,第三人若不知道抵押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第三人为善意但共有船舶所有权通常可在登记机构进行查询,第三人对船舶物权应负有相当之注意义务,应对船舶共有权的实际权属状况进行查证通过船舶登记系统或其他有效途径查证抵押人对船舶是否享有所有权,既是船舶抵押中的交易惯例,也是第三人负担的基本注意义务在设立船舶抵押权的过程中,若第三人未注意交易对象、交易场所、船舶权属等是否符合交易习惯,未对船舶权属登记进行查证,则可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对于已登记的共有船舶所有权,第三人通常不得以其不知情为由,主张善意取得船舶抵押权,除非登记信息与船舶的实际权属状况存在差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朱某华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上诉人在未利用有关银行客户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机制进行核查,未就有疑义信息向公安部门申请查询核实,也未向船舶登记部门申请查询船舶所有权登记初始材料,不能认定其已经尽了注意义务,因此,上诉人无权要求善意取得该船舶抵押权[2]若第三人善意取得船舶抵押权,则未同意抵押船舶的共有人可以向作出抵押决定的共有人请求损害赔偿,以维护其享有的船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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