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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处方审核、调配、发药制度处方审核、调剂、发药管理制度为给患者提供放心的药品、优质的服务,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凡从事药品调配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同时对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1)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2)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留样备查
4、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及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配备符合药品属性要求的设施设备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纵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誉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7、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院内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8、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注释和后记善写是否清晰、完全,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9、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成效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
(4)剂型与给药途径;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忌讳
10、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以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奉告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包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1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口口口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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