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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式预约的违约责任
1.能否继续履行笔者认为,能否强制缔约应视当事人的意思而定若当事人订立预约的目的在于保留变更合意的空间,此时预约也仅是临时的合意,缔约方负有诚信谈判、促进本约订立的行为义务若当事人仅因某些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如行政审批、办理预售许可证而选择订立预约,预约中明确在障碍消除之时当事人应依预约订立本约,那么障碍消除后,当事人便负有订立本约的结果义务判断当事人的意思,可供参考的一个标准是预约内容的完备性一般情况下,若缔约式预约内容十分完备,甚至与本约相差无几,司法裁判观点倾向于将之视为本约,依情况判令继续履行若缔约式预约仅具备必要条款,或者连必要条款都不具备,那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预约仅是当事人之间一个阶段性合意,诸多未决事项尚待本约确定,难以判令缔约双方继续订立本约当然,预约内容的完备性仅是考虑因素之一,不能仅以预约内容的完备性为标准决定能否强制订立本约,本质上仍须回归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当事人真意决定,如2018最高法民终813号民事判决书指出,预约和本约的区分标准应当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或有争议时,应当通过考察合同内容是否包含合同成立的要素,以及合同内容是否确定到无须另行订立本约即可强制履行等因素加以确定
2.如何赔偿损失履行利益是指假设违约方正常履约的情况下,守约方的应然状态与目前守约方实然状态之间的差距违约损害赔偿作为继续履行的替代性给付,其赔偿范围应当与继续履行下当事人利益相当如前所述,缔约式预约的继续履行包括多种可能性,那么其损害赔偿范围亦应是一段区间以预约的信赖利益为始点,以本约的履行利益为终点,在两点之间“综合当事人之间弱化的约束意思、实际履行的额度、粗略的本约内容、较低的信赖程度、开发及缔约过程的时间跨度、卖方的获利及过错程度等论题,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这种权衡自然是有波动的,但是就像原因力及与有过失制度下的权衡一样,仍不失为理性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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