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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的放弃就狭义概念而言,船舶抵押权的放弃是指对船舶抵押权本身的放弃,权利人作出直接放弃船舶抵押权的意思表示,明示不再享受债务优先受偿的担保利益,船舶抵押权自然归于消灭放弃船舶抵押权可基于单方意思表示作出,无须经过抵押人同意若主债权上同时附带两个以上船舶抵押权,债权人放弃了某一责任顺序在前的船舶抵押权,则其他责任顺序在后的船舶抵押人可提出,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的范围内减免相应责任原因在于,债权人放弃了责任顺序在前的船舶抵押,使原本因为担保得以清偿或部分清偿的主债权未能顺利清偿,相当于加重了其他船舶抵押人的担保负担和追偿代价,对后者的顺序利益直接产生不利影响[]相反,若债权人放弃的是责任顺序在后的船舶抵押权,则对1责任顺序在前的船舶抵押人不产生顺序利益影响,故其无权主张责任免除广义的船舶抵押权放弃,除放弃船舶抵押权本身外,还包括对船舶抵押权优先受偿顺位的放弃船舶抵押权优先顺位的放弃,可以具体区分为优先顺位的绝对放弃和优先顺位的变更优先顺位绝对放弃后,原优先顺位在后的船舶抵押权依次递增船舶抵押权优先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船舶上的数个船舶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彼此权利实现的优先顺位进行交换主债权清偿顺位在先的船舶抵押权人自愿放弃其优先顺位,与顺位在后的船舶抵押权人相互置换在放弃优先顺位后,权利人仍享有船舶抵押权,主债权仍受船舶抵押权担保,只不过其失去了相对于原本顺位在后的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利益,权利人需根据新顺位实际受偿立法虽不限制当事人放弃优先受偿顺位的行为,却要求此种顺位变更不得损害其他船舶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举例而言,倘若第一顺位与第三顺位的船舶抵押权人达成合意,将第三顺位的抵押权变更为第一顺位,此时将干涉原第二顺位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可能导致其原本可以得到清偿的债权无法完全清偿,甚至不能清偿为避免在特定船舶上的不特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受损,依民法典第条之规定,未经其他船舶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变409更优先受偿顺位,对其他船舶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该变更对其无效此外,船舶抵押权只能以明示的方式放弃在满足权利实现条件后,即使出现船舶抵押权人不主张或者怠于主张船舶抵押权的情形,也不可据此推定其默示放弃船舶抵押权关于船舶抵押权受法律保护的存续期限问题,将在下文详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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