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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法院应当注意的问题收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材料的法院立案部门除了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是否应予受理其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附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如果被附带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其他人民法院已受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系同一损害行为引起的不同案件,此时要注意协调两案的审理特别是要注意可能出现的级别管辖不一致的问题因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而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附带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了刑事案件审理的便利,则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收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已知存在在先受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释明,本案不宜附带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向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单独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收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并不知晓已存在在先受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受理案件后才知晓相关情况的,可以根据具体案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考虑到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采取不附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移送至先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法院审理或者在可以协调刑事案件审理的前提下,将全案移送至先受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法院审理各级人民法院采取合适的审理方式,协调案件审理,全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二,若人民法院未知晓在先已有正在审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而受理因同一损害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按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相关环境资源保护主管机关案件受理情况此时,因被告知的行政主管机关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为同一机关或者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即可根据行政主管机关的反馈知晓在先案件受理情况人民法院据此应当将已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移送至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法院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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