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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的概念、行使以及类型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该债权人享有不依破产程序直接以自己所享有的债权抵销所负债务的权利因债权人提起抵销权之诉而引发的纠纷,即抵销权纠纷抵销权与民法中的抵销制度有所不同,从范围上看,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不能包括破产关系中所有的抵销行为,有些抵销不能适用破产法的规定从行使期限上看,应当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从主张的主体上看,破产程序的抵销权主体以债权人为限,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均不得主张抵销,破产管理人不能主动向债权人主张抵销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2)债权人已知债务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前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抵销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附期限的抵销权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期限时,在扣除未到期的利息后可以与破产人的未附期限的债权抵销反之,债权人未附期限的债权也可以与破产人的附期限的债权抵销二是附条件债权的抵销附条件的债权因其所附条件不同,其主张抵销的方式和限制有所不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解除条件未成就前处于生效状态因此,可以破产抵销,但由于其债权可能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所以,应当就债权抵销数额提供担保,或者按抵销数额提交货币提存,以确保债权因所附的条件成就而消灭时,破产管理人能及时收回这部分财产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原则上不得抵销但也有主张破产债权人可以请求提存,停止条件成就时,破产债权人可就提存受偿三是将来请求权,是指债务人破产时,因可能履行与其相关的不可分债务、连带债务、保证债务而产生的代偿责任的当事人,在将来可以行使的代位求偿权关于将来请求权的抵销,在债权人已经向破产的债务人申报债权要求的情况下,破产人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因不再享有代位求偿权,当然不得行使抵销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破产人的不可分债务人、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可以申报债权预先行使代位求偿权,破产管理人必须向其进行财产分配这时破产人的不可分债务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的债权因处于发生法律效力阶段,就不再是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而是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以将来不向破产人的不可分债务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追偿为解除条件的债权故应按附解除条件的债权解决其抵销权问题依据抵销权种类不同,其纠纷可分为:附期限抵销权纠纷、附条件抵销权纠纷、将来请求权抵销纠纷以及一般抵销权纠纷四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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