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司法确认的公告和审查程序
(一)关于受理和审查内容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赔偿义务人申请司法确认应当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磋商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原件、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证明材料、协议内容公开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申请出具磋商协议司法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审查
(1)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
(2)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是否具有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主体资格;
(3)协议的达成是否真实自愿;
(4)协议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或评估报告内容一致;
(5)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6)协议内容是否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7)协议内容是否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8)是否具有其他依法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二)关于公告和审查程序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后的公告和审查程序第一,应当将协议的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目的是更好地让公众对司法确认协议进行监督在公告期届满后,人民法院仍要审查协议的内容,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才能予以确认第二,司法确认协议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的内容,并且裁定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要求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三)司法确认裁定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协议效力的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亦可以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磋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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