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恢复性责任方式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以修复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为此,本条将“恢复原状”责任方式细化解释为“修复生态环境”,并且将其列在责任承担方式的首位,以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功能的及时有效修复修复生态环境这一恢复性责任方式是从《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恢复原状”衍生而来的,主要是要求被告承担治理污染和修复生态的责任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本条也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契合,即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被告承担但是,人民法院虽然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其目的并非追求金钱赔偿,而是为了保证有充足的资金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能够得到修复《若干规定》制定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明确本条关于修复生态环境的规定是否属于新类型的责任承担方式,建议在修复生态环境前面或者后面增加括号注明“恢复原状我们认为,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承担方式实为“恢复原状”责任方式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细化和具体体现其责任判断标准、责任内容、履行方式等都与民法上“恢复原状”本质相同,只是更多体现环境法的整体主义思维、风险预防和公众参与原则等理念和制度,是民事责任方式的延续而非创设,所以无须加注括号适用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应当注意第一,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以恢复原状为原则,重视判令责任人修复生态环境,使生态环境恢复到损害未发生时的状态和功能第二,确实无法恢复原状的,可以采用替代性恢复方式第三,在责任主体怠于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要求其承担修复费用,或者在执行程序中采用委托第三方修复,由污染者承担费用的方法关于生态环境的修复,司法实践中至少包括以下情形第一,受损生态环境有修复可能,侵权人如期进行修复的第二,受损生态环境有修复可能,侵权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修复责任的第三,受损生态环境无修复可能,侵权人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第四,受损生态环境已经自净,无修复必要,但损害确实发生的,如泰州水污染公益诉讼案第五,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成本过高或可能造成二次损害,不宜修复的,此时应就地修复或自然恢复适用修复生态环境这一责任方式应遵循恢复原状为主、替代性修复为辅的原则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被告首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修复成本过高、没有必要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通过增殖放流、补种复绿、劳务代偿等方式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从而实现生态环境功能的总体提升例如,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诉贵州省六盘水双元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阮正华、田锦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中,人民法院便严格遵循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力促各方当事人在充分考虑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并明确了被污染地块修复的牵头单位、启动时限等,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得以有效开展,最大限度保障生态修复目标的实现又如,在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诸暨市次坞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中,绍兴市环境保护局与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诸暨市次坞镇人民政府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议》,明确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是大气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但案发后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排入周边次坞镇大气环境的污染物客观上已经自然稀释、飘散,对其修复已无实质意义,故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通过替代修复的方式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