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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事务性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务性费用,主要指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发生后,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为保护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减轻或消除危害,开展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现场调查、执行监督等相关工作所支出的费用事务性费用鉴定、评估内容包括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现场调查、执行监督等费用合理性的判别与数额的计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规定,事务性费用一般按照实际支出进行汇总统计鉴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专业性程度强,取证难度较大,获取证据、展开调查将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因此,《若干规定》将原告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调查、检验等合理费用规定在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内除了前述事务性费用外,本条第二项还规定了原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被告主张鉴定和评估费用鉴定是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受具有相应权力或管理职能部门或机构的委托,根据确凿的数据或证据、相应的经验和分析论证对某一事物提出客观、公正和具有权威性的技术仲裁意见,这种意见可作为委托方处理相关矛盾或纠纷的证据或依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并补偿期间损失的恢复措施,量化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鉴定费用的承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根据该款规定,鉴定、评估费用应当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直接由当事人向鉴定机构、评估机构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对于鉴定人因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亦即,对鉴定人因出庭而发生的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采取了不同于鉴定、评估费用的方式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条第二项中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不仅包括诉讼阶段的支出,还包括磋商阶段对前述费用的支出盖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其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为前置程序《改革方案》和《若干规定》规定,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在磋商阶段,为了及时与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促使赔偿义务人尽快启动修复程序,赔偿权利人必然需要进行相关的调查、检验、鉴定或评估因此,即使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磋商不成、未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仍可就产生的前述费用一并要求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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