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生态环境损害认定的根据根据《改革方案》和《若干规定》的规定,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之前,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已经得到一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对于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因此,很多情况下,人民法院所审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双方对于损害大小可能是存有争议的人民法院除了要对诉前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合理性判断与合法性审查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诉讼中委托鉴定[]此外,也可以根据法律精神,积极探索认定生态环1境损害的替代方法,适当克服环境污染举证难的问题,尽可能让责任者作出赔偿,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真正落地兑现为此,《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均明确了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另外,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环境侵权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现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