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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的基本原则1在公司、股东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应当坚持外观主义原则,以工商登记为准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股东股权的效力,第三人可据此确认其股东资格,并要求其承担股东责任和义务2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则应以股东名册的记载确定股东和股东资格股东可依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则应依据股东名册识别股东并履行公司对股东的各项义务对于股东名册虽未记载,但该股东已实际行使权利,半数以上股东知情并认可的,也可确认其股东资格3出资有瑕疵的股东,其他股东要求剥夺或限制其股权的纠纷包括干股股东和出资不到位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并不导致股东资格丧失,而是要承担补足出资额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明确了承担责任的范围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股权确认的原则总的原则是内外有别,区别对待当隐名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与显名股东或公司及其他股东产生纠纷的,隐名股东不能以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对抗公司及其他股东,也不能仅以其部分投资事实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而必须是公司半数以上股东知情并认可,才能确认其股东资格;但是第三人与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发生纠纷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则应以工商登记为准确认其股东资格,这就是内外有别原则对于冒名股东要求确认其股权的请求,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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