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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纠纷的认定和处理的原则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继承的发生,不仅形成被继承人股权的共有,也是股权特殊转让形式的一种,故同时产生被继承人能否成为当然股东,原股东的特殊身份能否被继承等问题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未约定股权继承条件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仅是财产权,还是同时继承了股东身份?我们认为,依据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是财产性的,只要公司股东没有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继承条件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就同时继承原股东的财产权和股东资格,这正是公司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身性的体现公司章程可以限制继承人的股东资格,但不能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但是对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股权,则继承人只能继承财产权,不能继承人身权综上,股权继承纠纷的认定和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办理;二是股权继承应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如果因股权继承导致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则可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三是继承人应按照相关程序向公司董事会申请,召开公司股东会议,变更股东登记等;四是对于特定身份股东股权的继承,应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死亡发生继承时,股权继承不受公司法关于特殊持股人转让股权规定的约束,但上述人员的管理人员身份不能当然被继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不因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影响对股权的继承,其股东权利可由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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