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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道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草)第一条为推进卫生健康执法队伍作建设,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卫生健康领域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社会监督员由局机关从各级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管理相对人中聘请第三条社会监督员的条件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执法部门职能,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热心和关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关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第四条聘请社会监督员的人数,由局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第五条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二年期满后,聘任单位根据需要,在征得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第六条社会监督员确定后,由所聘单位分别颁发聘书及《社会监督员证》第七条局机关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为道县卫生健康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第八条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和遵纪守法等情况;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办理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第九条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有权现场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检查、纠正执法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和办理公务时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存在工作方法简单、明显不负责任、不文明执法、态度粗暴、队容风纪不整、执法不公等现象,有权当场指出并予以纠正,执法队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二)有权对执法人员提出质询意见,有权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有权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听取、收集社会各界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举报、投诉、控告和意冕,并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反馈,共同协商研究改进办法;
(五)对群众投诉的问题,有权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质询,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协助、配合,并予以答复;
(六)对群众举报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可监督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七)对调查处理不及时,处理结果不满意,有权提出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机关反映第十条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二)带头遵守卫生健康的法律、法规,行使监督权要合理、公正;
(三)积极向社会各界,重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宣传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能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积极沟通执法队伍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社会对卫生健康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伍存在的不正之风或违法乱纪行为要给予警示、勇于批评指正;
(五)社会监督员在实施监督时应出示《社会监督员证》第十一条社会监管员持《社会监督员证》只能从事与监督工作有关的事项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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