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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1异议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异议人身份证号,住江苏省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事实及理由根据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双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第十条
10.1款约定“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有权在该等争议发生后六十60天内,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该约定确定了仲裁管辖的时间是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排除了争议发生六十日以后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根据被异议人在其仲裁申请书“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纠纷的产生”中陈述,“申请人自支付全部增资价款至今,被申请人—未按照《增资扩股协议》
2.
1.
4、
4.2条款的约定完成—科技的工商变更登记协议约定在不晚于12月31日完成,亦未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或向申请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可见,被异议人认为的争议发生的时间为12月31日综上事实,按照协议约定,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应当在其认为纠纷发生后六十日内的3月1日之前,而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却是在争议发生后近两年的12月22日,而仲裁机构在双方发生争议六十日后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特提出以上管辖异议,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此致—仲裁委员会异议人—月—日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2异议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异议人身份证号,住江苏省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事实及理由根据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双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第十条101款约定“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有权在该等争议发生后六十60天内,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该约定确定了仲裁管辖的时间是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排除了争议发生六十日以后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根据被异议人在其仲裁申请书”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纠纷的产生”中陈述,“申请人自支付全部增资价款至今,被申请人—未按照《增资扩股协议》2l
4、4o2条款的0o约定完成—科技的工商变更登记协议约定在不晚于12月31日完成,亦未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或向申请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可见,被异议人认为的争议发生的时间为12月31日综上事实,按照协议约定,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应当在其认为纠纷发生后六十日内的3月1日之前,而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却是在争议发生后近两年的12月22日,而仲裁机构在双方发生争议六十日后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特提出以上管辖异议,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此致—仲裁委员会异议人x月x日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3申请人密模具有限公司,市区X街X路号,法定代表人姚,该公司总经理异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贵委驳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事实与理由根据申请人与—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模具加工制作合同》第9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甲方当地法院起诉”这应该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综上,申请人认为,—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约定管辖不明,仲裁协议,—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权向贵委申请仲裁此致—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密模具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9月9日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4申请人xxxx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申请人X XXX(某外国公司)申请事项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红酒买卖合同争议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现申请人特提出管辖权异议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是两份所谓《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和x)o但是,申请人在这两份合同上既没有签名,也没有盖章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是不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本争议中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两份《合同》上虽然有仲裁条款,但由于申请人并未在这两份《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因此,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并不存在;除此之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也从未以其他书面方式单独达成过请求仲裁的协议综上,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是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受理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机构”对本争议没有管辖权此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年十二月二日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5申请人―(_)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外国公司)申请事项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红酒买卖合同争议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现申请人特提出管辖权异议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是两份所谓《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和x)但是,申请人在这两份合同上既没有签名,也没有盖章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是不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本争议中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两份《合同》上虽然有仲裁条款,但由于申请人并未在这两份《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因此,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并不存在;除此之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也从未以其他书面方式单独达成过请求仲裁的协议综上,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是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受理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机构”对本争议没有管辖权此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人―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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