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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年月日高县工商局XX XX9:15:4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社由—人发起,于年月一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合作名称,注册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本合作社住所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管理,赢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津贴、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一个成员所有的份额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赢余;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20%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不从事伤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主动声明退出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死亡的;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者组织破产、解散的;被本合作社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赢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赢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伤害的;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赢余所得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九条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人以上时,每名成员中选举产生_5_一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年度赢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日内召开暂时成员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日内召集并主持暂时成员大会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赢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商议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允许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允许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允许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提议召开暂时成员大会;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情况;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日内作出答复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允许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允许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允许,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不得从事伤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第三十五条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四章财务和赢余返还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月日至月日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进行赢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第三十九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赢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允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四十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成员出资;本合作社每一个财务年度从赢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未分配收益;金融机构贷款;国家扶持津贴资金;社会捐赠款;其他资金第四十一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第四十二条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一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第四十三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赢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一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第四十四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赢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第四十五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赢余中提取百分之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第四十六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津贴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津贴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七条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第四十九条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日常办公费用;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理事、监事的误工津贴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殊艰难成员的津贴;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第五十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赢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的比例分配第五十一条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份也可以用以后年度赢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第五十二条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第五十三条本合作社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第五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第五十四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第五十五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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