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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医疗机构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按以下要求,
(一)、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应严格分类收集配备黑、黄、红三种颜色的污物袋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用垃圾(感染性废弃物);红色袋,装可以直接焚烧、放射性和其他特殊废弃物污物袋应坚韧耐用,首选可降解塑料袋所有废弃物都应经消毒后,分别放入标有相应颜色的污物袋并标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每日及时处理清空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七)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宝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四、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五、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六、禁止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七、制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宝物,制止将医疗宝物混入其它宝物和生活垃圾
八、发生医疗宝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弃物置规范的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九、医疗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医疗宝物处置管理工作,回收职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帽子、口罩、橡胶手套等必要的防护办法,并进行了防护培训
十、法律责任
一、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2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3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4未对医疗宝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5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6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7不决期对医疗宝物处置办法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判,或者未将检测、评判效果存档、报告的
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2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的;3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4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三、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中央人民当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传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2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3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4)对医疗宝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6)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四)、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中央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传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获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宝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央人民当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九)、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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