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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管理规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中山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废旧物资综合利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资源综合...中山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废旧物资综合利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纸品、塑料、玻璃和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旧物品,不包括危急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以及尚具部分用法功能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等回收经营活动第四条中山市经贸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协调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事宜市规划、进展和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第五条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依照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法的规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公约,关怀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统一制作、管理和发放废旧物资收购员工作证,并负责定期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有关状况报公安、工商、城管执法部门第六条市经贸局应会同市规划、进展和改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全市和各镇区经济进展需求以及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设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的用地范围内O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设立经营场所的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进出场所的废旧物资进行造册登记第八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吻合环境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分拣、储存、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吻合市容管理标准的围墙第九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务必吻合下列条件
(一)建立吻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
(二)有吻合市、镇总体规划和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回收经营范围吻合《资源综合利用名目》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四)废渣、废水(液)、废气的处理和噪声把握指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环保要求第十条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先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保局批准,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方可营业第十一条未经批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下列废旧物品
(一)各类机动车;
(二)危急废物、危急化学物品及其容器;
(三)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私运和私运嫌疑物品;
(五)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第十二条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等单位确需出售废旧专用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报废(证明)后才可交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遵守凭证收购登记制度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一)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照实进行登记;
(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觉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第十四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回收的废旧物资分类存放,场地废水及雨水须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储存设施须具备防止废液、废气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功能第十五条在废旧物资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集中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状况发生如发生泄漏时,承运人应立即实行应急措施进行清理,复原环境原貌第十六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一般销售发票;对国家允许进口的废旧物资,应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但只能挺直供生产企业自用,不得转售流通;收购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剩余的生产性废旧物资的,除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外,还应向其索取海关核销凭证,再向市环保局报告并出具证明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的,由市城管执法、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八条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方法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分别由市城管执法、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废旧物资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没有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和有关凭证,或不按章纳税、无货和虚大金额开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照实登记,或收购赃物及无报废证明的废旧专用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用法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一般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供应精确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待政策
二、税务机关应当于6月30日前对回收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凡不吻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均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要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回收单位进行一次面面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状况以及资金流淌状况进行重点核查
四、回收单位务必按现行规定仔细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电子信息与纸制资料伴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五、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回收单位《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审核工作,要规范回收单位的一般发票领、用、存、销管理
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用法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部门对用法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要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及税负率等状况进行评估,发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求立案查处的,要按规定准时移交稽查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送货职责通信员职责通信职责通讯员职责通讯职责造价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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