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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XXX,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12月27日,家庭住址是四川省筠连县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联系电话XXXXX被申请人威信县XXX煤矿,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差额
65240.00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
71102.07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166206.89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5000.00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用仅有的工资垫付业务费用
37617.00元,此费用是属于履职期间发生的业务费用,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发生的费用,应是劳动争议范畴;
六、补缴2012年至2014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支付失业保险金
8400.00元;合计金额
363565.96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30日经威信县XX煤矿股东XXX介绍,就职于该矿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一职,工资标准是年薪
60000.00元,每月实际按
2500.00元计付,年底扣除已领部分,剩余一次性给付,2012年4月10日签订有劳动合同,2013年3月10日签订有劳动合同,2014年1月1日签订有劳动合同煤矿井下工作是24小时运转,煤矿办公室的工作性质主要是为井下服务的后勤管理部门本人除白天要处理地面后勤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外,晚上要随时候命为井下职工服务,比如职工在夜班发生工伤,矿区防火防盗巡查等,每天的上班时间已经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每个月天天上班,无休息日,无节假日(上班均有有考勤记录,每月月底交财务会计,财务会计根据考勤记录结算工资)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的工资表上可以看出2013年5月7日煤矿停止井下采掘作业,总经理XXX安排本人去昆明培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于6月5日回矿后安排本人主要负责本矿经营性质变更,由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公司的具体事务;证照年检;与主管部门接洽等工作为了完成总经理XXX安排的工作任务,往返于煤矿、威信县城、昭通市区、昆明市区之间,于2014年7月2日彻底完成了威信县XXX煤矿采矿许可证变更威信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审批手续(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有公示)因为换证需要交一大笔费用,总经理XXX安排暂停业务办理,待政策明朗后决定期间因企业资金紧张,总经理XX安排所有业务费用暂由本人已领取工资中垫付,总计垫付业务费用
37617.00元,其中有
10000.00元于2013年完清了财务手续未付,有
27617.00没有完清财务手续,总经理XX已认可支付2014年9月12日,由被申请人按
50000.00元的年薪结算了2013年全年的工资,余剩
10000.00元待账目清楚后支付(见领条)12月19日听副矿长XX说,煤矿已进入关闭清算等相关事宜12月22日,本人去威信县煤炭工业局申报拖欠工资事宜12月29日,由威信县煤炭工业局周书记组织召开威信县XX煤矿拖欠工资协调会,被申请人声称,仅认可2013年未付工资
10000.00元,2014年工资不予认可,相关费用不予以结算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至今没有解除本人的劳动关系,也没有支付相应的费用及拖欠的工资差额现本人提出以下主张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差额
65240.00元2012年额定工资已由煤矿总经理XX核算支付,不存在拖欠工资;2013年额定工资由法人代表XX与财务等人核算支付了
50000.00元,还余
10000.00元未付;2014年1一2月份共计领取工资
4760.00元,还剩余
55240.00元未付证据总经理XX安排本人工作及核定工资标准证明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XXX出纳XXX核算的工资领条复印件一份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
71102.07元(
15862.07元+
55240.00元)2012年1月30日与被申请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至到2012年4月10日才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资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
[2008]3号文件的规定,月计薪天数二(365天-104天)小12月二
21.75天;日工资二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故此被申请人应支付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4月9日♦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计算方式为5000元/月4-
21.75天X2倍X69天二
31724.14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此,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即2014年1月1日起)向本人支付(至2014年12月31日)两倍的工资即60000X2=120000元证据2012年2月份工资表和2012年签订的劳动合同,2014年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166206.89元2012年-2014年期间,每个月天天上班,无休息日,无节假日,被申请人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的工资表上可以看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资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
[2008]3号文件的规定,被申请人拖欠我休息日加班费
143448.27元(
5000.00元/月+
21.75天X2倍X104天/年义3年);被申请人拖欠我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22758.62元(
5000.00元/月+
21.75天又3倍XII天/年X3年)
四、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5000.00元2014年12月29日,由威信县煤炭工业局周书记组织召开威信县XX煤矿拖欠工资协调会,被申请人声称,仅认可2013年未付工资
10000.00元,2014年工资不予认可,相关费用不予以结算当初申请人理解被申请人的经济困难,自己垫付费用开展工作,认可工资延时支付,现被申请人的言行已彻底伤透了本人的心,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第三项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
5000.00元/月X3年二
15000.00元;
五、支付垫付业务费用
37617.00元此费用是属于履职期间发生的业务费用,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发生的费用,应是劳动争议范畴依据2014年10月25日总经理XXX出具的证明一份,2014年12月20日出纳XXX出具的证明一份
六、补缴2012年至2014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支付失业保险金
1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待遇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威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查实,予以裁决此致威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附件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1份申请人2015年1月19日证据清单序号名称数量备注12012年劳动合同1份22013年劳动合同1份32014年劳动合同1份4总经理XX出具工资待遇证明材料1份5法人XX等人出具的工资领条复印件1份6总经理XX出具的垫付费用证明材料1份7出纳XX出具的垫付费用证明材料2份8垫付费用相关发票及收据1套92012年4月份工资表复印件1份102014年1月份工资表复印件1份112014年2月份工资表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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