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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约谈单位”)为防范和控制企业食品生产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解决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与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方式,督促企业及时查明原因,排除隐患,解决问题,消除影响第三条企业有下列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问题情形,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可以开展约谈
(一)没有建立健全或没有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食品安全隐患;
(三)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四)消费者多次因食品安全问题举报投诉,造成社会影响;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四条约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实施约谈方式包括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第五条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为相关职能处(科、股)室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必要时由分管负责人参加被约谈企业参加约谈的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其他相关人员视情参加第六条约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通报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听取企业对问题性质的认识、原因分析及下一步措施;
(四)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尽快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解决问题;
(五)了解企业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需求,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第七条约谈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约谈应以《约谈通知书》(见附件)形式通知被约谈1企业,《约谈通知书》应载明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员、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二)约谈由相关职能处(科、股)室具体组织实施;
(三)约谈时,约谈单位应当至少有名工作人员在场,形成2《约谈记录》(见附件)由约谈人员和被约谈企业人2,员签名确认被约谈企业人员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
(四)被约谈企业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约谈单位应充分听取被约谈企业的意见,被约谈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约谈单位应当采纳;
(五)集体约谈可以会议形式组织,会议通知、会议签到、会议纪要视为《约谈通知书》和《约谈记录》,会议纪要应抄送被约谈企业第八条被约谈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确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约谈单位第九条约谈组织单位应当将约谈记录、企业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存入企业信用档案第十条本制度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约谈通知书
1.约谈记录
2.附件1:约谈通知书被约谈企业被约谈人员姓名(职务)约谈地点约谈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约谈事项约谈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企业各留存一份附件2: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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