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2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劳务公司的规章制度(3篇)劳务公司的规章制度(精选3篇)劳务公司的规章制度篇1为规范公司各项管理,明确各岗位职责,使各项目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章可循,形成一个责任明晰、奖惩分明、运行有序的管理体系,特拟定《管理手册》,供大家遵守执行
一、公司规章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使管理人员对本公司20_年度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等规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各位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及班组人员第三条本制度可根据公司各项目部实际情况作修改、调整第四条凡进入本公司人员均应自觉遵守第二节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休假
3.
3.7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抄用人单位备查
3.
3.8用工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整体安排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
3.4社会保险管理
3.
4.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3.
4.2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3.
4.3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再进行报销
3.
4.4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O
1.
1.
14.5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
3.
4.6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
3.
4.7为分散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员工入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预警
3.
4.8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
4.9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3.
4.1010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3.5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3.
5.1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且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1)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3)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派遣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派遣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派遣人员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7)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3.
5.2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但应提前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35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1)派遣人员因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人员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经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的;4)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5)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3.
5.3派遣人员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用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
3.
5.5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用工单位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
3.
5.7派遣人员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并负责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收取的社会化管理费和政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3.
5.8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单位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5.9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1)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
5.10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4.
5.11用工单位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4.
6.12派遣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4检查与考核人力资源部接受分管领导的检查与考核劳务公司的规章制度篇3司属各单位、各项目部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JGJ59-99等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及“企业负责”的原则,公司现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试行)办法”等管理制度予以发布,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各项目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本项目部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企业的生产,确实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检查依据检查时依据JGJ59-99标准全面进行
二、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分管生产副总经理为组长,安全保卫部、企业部、群工部、工程管理一部、二部、工会相关成员为组员的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组
三、检查时间、内容
1、公司每季度末对个二级单位、项目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检查组全体成员参加,主要是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及建设部JGJ59-99标准执行情况
2、各个二级单位每月、项目部每周由生产副经理、项目经理组织安全、设备、材料、行政等相关人员参加,对本单位项目部范围内各种机械设备的运行,施工用电的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脚手架的搭设、现场文明施工、治安消防、环保卫生、职业健康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并形成资料归档
3、班组每天开展班前喊话、班中巡视检查、班后安全小结,同时开展自检、互检、交接检活动,各工序不留事故隐患
四、专项、季节检查公司除季度检查外,根据生产情况或上级要求及季节等不同情况,不定期的进行专项、季节性检查
1、公司对在建工程的基坑支护、高砌坡、脚手架、卸料平台、塔吊、施工用电等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2、公司拟在每年夏季重点进行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防火和危险场所、部位的专项检查
五、巡视检查公司安全保卫部分管人员以易发事故环节和部位为重点,在施工生产工程中不定时的巡视和抽查有关和项目部并按公司有关制度履行监管职能在各种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隐患,由组织或检查人员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按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整改内容,督促整改落实情况并进行复查,完善复查资料备查
六、违反本制度按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试行)办法”第一条
(5)款及第三条(e)款予以处罚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制度
一、编制交底
1、单位工程施工前,在项目经理的主持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方案编制人依据经公司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将编制、执行意图等要求向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凡大型工程、群体建筑、异型结构或特殊施工方法等上述编制交底应按分部工程、流水段、施工区段等划分做分阶段交底
二、施工交底
1、项目部有关主要管理人员(施工负责、区段长、主管工长等)在接受编制交底、消化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分管)特点及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企业制度向施工员、工长、分包商负责人、班组长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操作)交底
2、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员或工长负责向分包商负责人、班组长和作业班组进行具体的安全技术操作交底,施工交底过程应有项目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参加
三、专项交底
1、塔机装、拆、卸料平台塔拆、外脚手架塔拆、深基础施工(含高切坡)、人(车)行道防护架塔拆、高压线分管、网防护、防高处坠落、防坍塌等专项方案由编制人员直接向分管工长和作业班组交底
2、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不全面或不详细的操作方法和要求,分管施工员或工长应以文字、图形等方式做明确详尽交代
四、分包商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工作范围的安全技术应按工序流程不定期的向作业
1、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承担班中检查、整改责任班组交底
2、生产班组长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应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中体现,尤其是本班组作业范围内的动态要求应在班前完全讲话、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小结中做到、做细
五、其他规定
1、本制度所列四个交底环节必须由负责人填制“交底记录单”,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均应签字并有详细交底内容,存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备查
2、本制度所列四个交底环节必须由负责人填制“交底记录单”,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均应签字并有详细交底内容,存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备查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教【1997】83号《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加强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第三条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企管部牵头组织,安全保卫部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主管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第一条员工必须树立集体主义精神,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二条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制度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公司总经理提出第三条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检举的权利第四条员工可按本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享受劳动、休息、工资等各项待遇的权利第三节劳动合同第一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公司员工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条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表人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劳动合同文件内容,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少于30学时
(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四)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施工升降机作业人员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五条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分公司)、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的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的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第六条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安全保卫部负责建立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各二级单位、项目工程部负责建立所属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员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第七条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各级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的组织实施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安全培训工作有安全保卫部牵头,组织参加市建委、市管理总站的培训
(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公司安全保卫部组织的,每月一次的安全专项指导技术业务培训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由所属二级单位、项目部负责
(四)企业特殊工种的培训、复训工作,由企管部负责实施;每年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由所属二级单位、项目部具体负责
(五)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由所属二级单位、项目部进行培训第九条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要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分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条公司内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根据中川[20J10号文件《员工岗位培训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的培训需要,采取外聘教师,所需要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取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指职工含分包、劳务承包、实习生等性质的用工违反本制度的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试行)办法”第一条
(六)款予以处罚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管理办法
一、易燃易爆、危化物品必须采取的防火、防盗措施,张贴明显的禁火标志,严格进、出库制度,分类按间距要求存放(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距不小于
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
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并建好台账
二、各种油类、危险化学爆炸物品必须按专人采购、运输,专库存放、储存,严格领用制度等环节,建立详细的规章制度,确保安全
三、生产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爆炸物品的存放场所、施工场所,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同时严禁烟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远离火源
四、电焊房、氧气房、洗件房等要与其他棚房隔离,乙焕瓶和氧气瓶要与明火相距在10米以外,乙怏瓶与氧气瓶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米或加设隔离
五、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保管人员,必须懂得相关物品的性质、火灾、危险程度、预防的各种措施和扑救火灾的方法,定期和不定期的参加相关培训,方能上岗作业
六、各单位必须按防火安全要求的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沙袋、消防桶、消防勾等)、组建、培训好一消队伍
七、本办法所含易燃易爆及危化品为企业生产、生活中的各种油类及盛装体(如气罐、液化气(灌)、氧气(瓶)、油漆类等)及其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要求
八、各单位、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实际工作参照本方法和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作业文件(汇编)》第75页规定制度相应实施细则或制度
九、违反本办法的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试行)办法》第二条
(1)款由各级防火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予以处罚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试行)办法
一、安全管理单位或项目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予以500-5000远处罚:
1、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
3、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
4、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未执行分级交底制;
5、单位或项目部未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6、作业人员未进行入场教育登记;
7、未按规定报告伤亡事故;
8、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9、媒体曝光,给企业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以上违章行为为责任人承担20%,项目部(单位)承担80%
二、文明施工单位或项目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予以200-20—远处罚:
1、违反公司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规定的;
2、施工围挡残缺、破旧、字迹不齐、漏缺;
3、施工围挡残缺、破旧、字迹不齐、漏缺;
4、场地未硬化、集水或排水不畅通;
5、未按方案规定布置临设;
6、材料堆码零乱、无标识;
7、为划分办公区、生活区或建工程兼宿舍;
8、宿舍脏、乱、差,乱拉乱接电线,私用电器;
9、未戴安全帽、安全带、酗酒后上班者;
10、男女混住、私夹小间;
11、粉尘、噪音、污水扰民及投诉属实上列违章行为责任人承担30%,单位或项目部承担70%.安全技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责任人50-200远罚款;a、未按规定配置或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b.塔机无使用、维修、保养记录;c.班组无安全活动记录或作假记录;d.电工无巡查记录或作假记录;e.无定期安全检查记录或安全值班记录;f.违反安全纪律的其他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500-3000元处罚
1、临边防护未做或未按规定设置的;
2、洞口防护未做或未按规定设置的;
3、脚手架未按规定设置连墙杆或剪力撑;
4、操作层架板未铺满,上下操作层未通道;
5、电梯井内未按规定设置割断;
6、沟、坑、槽、井无通道或爬梯,无防护;
7、塔机、平台、脚手架等设备设施无验收记录或挂牌;
8、脚手架内层间无水平防护;
9、脚手架内层间无水平防护;
10、三级箱(开关箱)为执行一机一闸或无漏电保护器;H、在爬升外架上堆放施工料具或底部封闭不严密;
12、在二级箱内直搭用电设备,且无三级箱的;
13、爬升外架升降前后无升降记录(通知);
14、垂直作业下方无隔离防护措施;
15、阴暗、潮湿环境或坑、并照明未使用低压的;
16、上下抛掷建筑物材料或杂物的;
17、其他严重违反安全技术规定的行为;上列违章行为责任人承担40%,项目(单位)60%o
四、治安消防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予以100-1500远处罚
1、单位或项目部如发生盗窃案件(责任人承担直接损失40%);
2、公款遗失或被盗(责任人承担全额赔偿);
3、集众闹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影响企业声誉;
4、发生斗殴事件(责任人承担全部医疗等费用);
5、发生盗窃事件(自盗事件)
6、损坏消防设施设备;
7、造成火灾的上列违章行为责任人承担80%,项目部(单位)承担20%,根据其性质和情况,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处罚程序
1、本办法由公司安全保卫部、各单位、各项目部安全员执行,执行中的纠纷和裁决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终断
2、执行人依据本办法规定执行处罚应签发加盖部门、单位、项目部公章的处罚单,并注明违章受罚的条、款、序号和签名
3、口头警告、训诫,开具隐患整改或停工整改决定通知书等,可与本办法合并执行,但行政处分、治安处罚等不与本办法合并执行
4、口头警告、训诫,开具隐患整改或停工整改决定通知书等,可与本办法合并执行,但行政处分、治安处罚等不与本办法合并执行第三条入职员工入职前必须对员工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情况等进行登记,并出具身份证原件、外来人员务工等证明,并保留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备入档;员工有病史或不适于高空作业、重体力活作业、特殊工种作业的,员工必须说明,员工不得谎报或隐瞒个人情况第四条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并执行1至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公司有权即时辞退第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第四节纪律第一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第三条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第三条员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做到当日工作当日毕第四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生产,保持施工环境整洁有序,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第五条员工应忠诚企业,严禁无中生有、谣言惑众、搬弄是非第六条同事间团结友善、互尊互重,发生矛盾找工地负责人协助解决;严禁相互谩骂、打架斗殴第七条严禁赌博、酗酒闹事第五节考勤和请假制度第一条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公司作出决定,并发书面通知执行第二条考勤由各班组长统一负责,员工必需当日和班组长核对好工日,每月做一次总核对,并签字认可第三条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组负责人审核批准(急病、急事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第四条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必须由事故发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办公室审核,确定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报请公司总经理同意签字后,方可按工伤有关规定处理第五条凡未按以上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或中途离岗者,一概以旷工论处第六节工资福利第一条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所在地政府劳动部门规定执行第二条员工工资由公司管理人员按员工职务、职称、劳动技能、工作态度、贡献大小综合评定第三条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宿舍第七节安全质量第一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对出现重大事故的班组,应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及相应的处分第二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时刻牢记“安全至上”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听取公司的安全教育和班前讲话和安全技术交底,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灭火设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三条特种工种作业必须经职业部门考核,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经所在班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上岗第四条严禁带病作业、酒后作业、超负荷作业第五条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的方针,以国家规范和标准为施工准绳,坚持文明施工,精心施工,并在施工中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质量要求、技术指导和工作安排不得顶撞、谩骂甲方管理人员,如有争议,可找公司领导协调解决第六条严格把好质检关,前道工序未达到施工标准的,坚决不充许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对发生质量事故的,一定要查明事故原因,并即时制订整改措施劳务公司的规章制度篇
2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务派遣的管理
2、职责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按照时间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用、派遣员工工资
3、程序
3.1用人单位的选择
3.
1.1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
一、标准统
一、价格统一.用人单位由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4.
1.2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每年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5.
1.3在评估中对未达到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的用人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6.
1.4为确保服务质量,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由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选择
3.2劳动关系管理
3.
2.1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3.
2.2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10个月
3.
2.3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1)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试用期为三个月;2)无学历的岗位操作工,试用期为一个月;
3.
2.4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动
3.
2.5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3.3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3.
3.2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上月工资
3.
3.4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3.
3.5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
3.
3.6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