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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有效维护我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XXX”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约定,包括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第三条合同管理的一般程序包括合同相对方的确立、合同文本的拟定、合同审查、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归档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我局合法权益第五条有关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一)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有关根本情况;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合同审查、签订和履行;跟踪和监督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提出办理问题的意见或发起;实时处理和上报合同纠葛;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材料注销、归档等工作
(二)局财审科的职责负责合同签订时关于履约担保、价款支付相关条款的审核;合同履行时款项的支付或收受
(三)局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合同集中注销、统一内部编号和用印
(四)局监察室的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失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第六条合同相对方的确立合同承办部门在挑选合同相对方时,应当要求相对方提供资信证明,并对相对方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相识,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通过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由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确立相对方第七条合同文本的制定
(一)拟定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磋商或谈判的,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
(三)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采用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第八条合同审查承办部门对采购方式、合同名称、合同主体、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进行审查对合同条款完备性、明确性、严谨性进行审查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各类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目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第十条合同的签订实行会签制度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会签单(见附件)签字后提交局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的局分管负责人签字,并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并加盖局公章正式的合同文本份数一般不少于四份,其中承办部门以及财务报销必须各留一份合同原件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应当于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个工作日内5分送合同相对方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归档第十二条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好合同的履行,并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二)承办部门按合同约定履行收付合同款项义务时,应当按照局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合同审查、会签等手续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相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催告对方,并保存通知证据,必要时听取局法律顾问的意见同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局分管负责人汇报,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合同风险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局分管负责人汇报,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纠纷事项首先应当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订立书面协议;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向局分管负责人汇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者诉讼第十三条合同的归档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三个月内,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合同文本、招投标书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资料整理立卷,移交局档案馆归档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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