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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年版)XX2023职权类序号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行政处1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罚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成水土流失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处罚
(一)个人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兀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兀以上一十万兀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行政处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2罚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行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政处罚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3罚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行政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处罚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行政处28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罚为的行政处罚第五十六条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门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地下行政处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29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罚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应当备案而未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下水管理条例》对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报废的政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罚第五十八条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30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行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行为的行处下罚款;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政处罚人承担《地下水管理条例》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行政处31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六十条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罚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下水管理条例》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行政处32工程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行为的行第六十一条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_L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罚政处罚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同意的内容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行政处33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擅自修建水工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陷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丰瞥洲口宙在相准的侍笆.我脚.在河徜、湖泊瞥理范围内从事T程铅场建设沃动的,韦今停iH书法行为.补办宙在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第十九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行政处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34程而影响防洪行为的行政处罚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UXJ训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35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J笆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行政处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行为的罚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讳向本条■例挑定.有下列行为:一的.具药以卜卅I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击令其加韦法行为、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行政处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36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罚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准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除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对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行政处养殖、捕捞作业,影响河道行洪、排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影响河道行洪、排荡、航运37罚涝、航运和危及水工程安全行为的行和危及水工程安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政处罚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行政对未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建设相应的38处罚防洪治涝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建设相应的防洪治涝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39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指令行为的行政处罚A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正罚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40行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第三十三条处钻探、挖筑鱼塘行为的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力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采砂一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可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采砂两次以上;
(二)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水文监测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砂;
(三)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
(四)在禁采区或者禁采期采砂;18
(五)违法采砂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破坏
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行政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41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行政处对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42罚砂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政罚对未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
(六)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43行者采砂坑槽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未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行政对采砂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4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处罚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在可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政时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罚4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政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行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处处罚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行政处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5罚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设的;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行政处6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的行政处罚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采区滞留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任何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放,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砂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对采砂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行政处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放,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45点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地点行为的行罚政处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砂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县级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行政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6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行为的行政处罚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应当持有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禁止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行政处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没有合法47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罚来源证明的砂石行为的行政处罚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行政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行为的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处罚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行政处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49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罚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任;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程安全的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4.《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5.《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7.《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移动或者拆除防汛、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等设施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对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行政50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行政处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51罚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行政对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处罚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第十一条经发现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由县级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管理单位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为的行政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除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以及依法公开的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外,水文机构为特定项目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只供使用单位用于特定项目,未经水对未经水文机构同意,擅自转让、转文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行政处借、出版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监测资53罚料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行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利用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由县级以的行政处罚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米后、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行政处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54罚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从事养殖
(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等禁止性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2.《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六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水域内从事养殖等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养殖等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停止的,可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行政处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55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罚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不具备政法人资格和固定工作场所,不具备与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罚56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行
(二)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处人员、专业技术装备等条件,从事水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第二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行政处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57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罚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的行政处罚
2.《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汇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汇交水文监测资料未按照规定时间汇交,或者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未通过核验的,应当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视为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行政处渠以及其他影响水质安全的生产、生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58水坑、污水沟渠以及其他影响水质安全的生产、生活设施,或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粪便等污染物、废弃物的,罚活设施,或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渣土、粪便等污染物、废弃物行为的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行政59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行为的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村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对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止供水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通知义务,擅自推出供水运营,盗用行政处供水、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止供水通知义务;60罚水,或者在集中供水工程公共管网上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固定,擅自推出供水运营;直接装泵抽水、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盗用供水、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或者在集中供水工程公共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对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工程设施,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61处罚施蓄水、输水、排水物体等行为的行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政处罚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行政处62部门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为的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63第五十六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水行政许可罚段取得水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64罚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水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水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对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政处水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65罚法转让水行政许可等行为的行政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罚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行政处66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行为的行政第五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水行政许可实施罚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处罚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兀,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兀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处罚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肝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砰石、尾矿、废渣等的,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处对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8罚为的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行政处对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9罚用规划的水能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对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五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以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项目;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的,不得转让行政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10处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水能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为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行政处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67罚计、监理、施工单位,或者将工程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解发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位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处罚
68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行政对水利领域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处罚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第kh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名义承揽工程、投标等行为的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政处罚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对水利领域将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罚承包的工程转包、转让或者违法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69行包,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处处罚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耕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警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1%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对在水利领域工程建设活动中索贿、行政处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70受贿、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罚的行政处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发包中收受贿赂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专汕工程的,由具级以卜人民政府Tl屋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对水利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行政处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1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等罚行为的行政处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窕刑事责任政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罚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72行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为的行政处罚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水利领域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行政处73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等行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罚为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水利领域由于项目法人以及咨询、《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行政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原74罚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质量第三十一条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第三十二条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其他罚75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行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处验收结论有误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对水利领域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行政处76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行罚第四十三条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政处罚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行政处77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罚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工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一)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处罚政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未罚11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
(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行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行为的行政处得;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确保下游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以及生态和航运的用水行政处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0未按照已批12流量和用水安全罚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罚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13一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行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理而未实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卜六条处罚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78罚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竣行政处79工验收后未移交建设项a档案行为的罚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政处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对水利领域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行政处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等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罚行为的行政处罚80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对水利领域工程勘察企业使用不满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行政处足相关规定的勘察仪器、设备,关键81罚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等行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为的行政处罚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水利领域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82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水利领域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建设,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政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罚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83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处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动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对水利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目批准文件,相关规划,国家规定的84罚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水利工程勘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察、设计文件行为的行政处训UU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相关规划,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行政处对水利领域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85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承接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项目法L《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行政处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86罚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照合格签字行为的行政处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罚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政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建设单罚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87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行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处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A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88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自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政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罚14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行政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行处罚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或者启用作为应急供水水源的地下水的;
(三)未申请下年度取水计划而继续取水的
4.《地下水管理条例》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处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定的工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对施工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行政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89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罚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暂时停止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串通、欺刑事责任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行政处(-)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90揽监理业务,利用工作便利与相关单罚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
(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政处罚第三十四条依法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政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聘用无相罚91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行
(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处
(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F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利用执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相92罚关单位财物,与相关单位串通,谋取
(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物的;
(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款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1年,其中,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因过错造量事故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行政处成质量事故,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93罚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罚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行政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94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处罚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销资质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罚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95行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处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准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或者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利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96罚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L《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罚97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行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政对水利领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罚质量检测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98行承揽工程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工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取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窕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提,行政处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99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政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验罚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100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行为的行处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处政对水利领域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罚101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明示或暗一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第二十九条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行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等行为的行罚款政处罚(-)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从事质量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102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罚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政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报建、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罚对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行为期补办手续,可并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03行的行政处罚处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专业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对水利领域从事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检测、咨询、招标投标代理等中介服104罚务活动的机构不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第二十一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咨询、招标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经营范围开展中介服务活范围开展中介服务活动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政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罚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15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行政处行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罚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16《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动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专业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L《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水利领域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105罚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6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处罚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接受未通过资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等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水利领域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107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罚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期存款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政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罚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08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处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人之间竞争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109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罚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标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处罚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110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罚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判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对水利领域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11罚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行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112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罚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处罚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取水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水许可证行政处17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行罚为的行政处罚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行政处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费,处5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18罚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口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行政处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19倍以下的罚款罚源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行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为的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o以下的罚款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处罚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114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罚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法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政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水利领域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罚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115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行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合同履行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第八十四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76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行政处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116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罚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对水利领域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行政处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117罚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中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第五十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条规定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处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20罚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行政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的行21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政处罚(-)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以下罚款:行政22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等行处罚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为的行政处罚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行政处23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行罚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为的行政处罚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政对水利领域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罚118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朝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水利领域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政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罚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119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定追究法律责任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处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行政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水利领域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120罚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对水利领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政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罚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121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A)其他不客观、不公正行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等履行职务的行为处行为的行政处罚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三)擅离职守;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A)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由政府有对水利领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监行政处122督管理职能,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罚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等中介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A)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三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对水利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罚123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行的行政处罚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6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处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水利领域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行政处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124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未由罚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
(一)项、第
(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行政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125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罚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行为的行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处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嬲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1-、-UnnXrn-r-4r Xn,工-fn UJ•口Yl nUl-41rl Xr-AtV人-fl4irf MlJJ AAJnL匕、r A/.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政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罚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126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行处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
(四)项、第
(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政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罚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127行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12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处罚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第k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处罚对水利领域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备和配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安行政处129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行为的行政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罚对水利领域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行政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130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行为的行政处罚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水利领域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行政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131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处罚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为的行政处罚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132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罚备安全生产条件,挪用列入建设工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工措施所需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行政处133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罚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职权类序号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行政处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24罚旱物资行为的行政处罚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25处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行政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处罚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行政处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26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罚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对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行政处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27罚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为的行政处罚依照其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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