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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XX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在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之前,负责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和记录,并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挂牌的筹备工作在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作为公司与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之前
1、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2、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3、负责与为公司筹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各个中介机构、政府部门进行联络;
4、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各项筹备工作;
5、《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之后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办理公告;
5、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问询;
6、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7、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
8、《公司法》、《证券法》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需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核通过其任职资格后,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第七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第八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九条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变更后的资料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十二条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第五章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在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N/4■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保证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及时沟通,随时保持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联系;
(十二)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十三)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与其签订的保密协议,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享有下列权利(-)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二)有权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监事会报告,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可以直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
(五)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监事会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十五条公司承担以下义务(-)为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应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第十七条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立即修订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十九条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XX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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