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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四种登记制度与动产交付方式
一、不动产的四种登记制度初始登记又称首次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物权第一次产生时进行的登记主要
1.包括不动产的建造、购买、受赠等情形此时,权利人在法律上取得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有权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转移登记又称过户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物权发生转移时进行的登记主要包
2.括买卖、赠与、继承等情形此时,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消灭,新权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物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主要包括权利
3.人姓名或名称的变化、地址的变化、面积的变化等此时,权利人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权利的内容发生了变化注销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物权消灭时进行的登记主要包括不动产的拆除、
4.毁损、灭失等情形此时,权利人在法律上失去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该不动产成为无主财产以上四种登记制度涵盖了不动产物权的产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的全过程,是保障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手段
二、动产交付方式.直接交付又称现实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受让人,使受让人取1得对动产的直接占有这是最常见的交付方式,适用于一般的动产买卖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
2.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这种交付方式适用于动产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等情形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
3.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出让人无须再进行现实交付,只需要与受让人达成让与合意即可这种交付方式适用于动产的租赁、借用等情形占有改定又称间接占有,是指出让人和受让人通过约定,使受让人取得对动
4.产的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这种交付方式适用于动产的保管、仓储等情形以上四种交付方式都是动产物权转移的重要手段,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交付方式可以保障动产物权的顺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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