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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主办、主管、主办科员、主任科员及以下级别的公务员;
(二)行政机关的直属执法机构、派出执法机构中直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实行分类管理、科学设岗,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实行依法管理、从严监督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应当保障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激励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依法履职、积极作为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应当与行政机关的其他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任免第七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位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第八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位设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第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第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民主推荐、考察预告、差额考察、任前公示等制度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任免其职务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三)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二)调查取证;
(三)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实施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三)正确行使职权;
(四)保守工作秘密;
(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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