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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书1申请人张—(死者之妻),女,汉族,身份证号410,住—市—区一路—号委托代理人江伟,—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_,男,一岁,住河南省—市—镇—村一组申请人于20—年—月一日收到郑州市交警一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交警一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与理由郑公交认字第41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郑州市交警一大队未查清事故车辆豫A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驾驶人,在未查清其车辆事发时的驾驶人就作出事故认定责任书,严重影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年月日时许,驾驶的豫A号车与豫A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肇事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__________年月日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时一所驾驶的车上就只有——人,而豫A—重型自卸货车上却有两人,至于该两人哪一人是事发时的驾驶人,郑州市交警一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一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车辆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就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一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综上,事故车辆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情况,事故车辆豫A—号车最低也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州市交警.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此致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一年—月—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书2申请人_,男,—岁,汉族,—镇人,现住_被申请人—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一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镒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_年6月9日作出的第一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O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⑴至⑸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镒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讲肇事人杨镒事故发生后,酒气冲天,为逃避酒后驾驶取材脱离事故现场依据法律规定,肇事人杨镒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_为—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书3申请人白,男,1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被申请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赵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赵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赵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赵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赵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赵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赵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赵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赵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肇事人赵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一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赵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赵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a一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书4申请人:,男,年—月一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被申请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县公安局对肇事人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年一月一日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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