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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外包安全协议工程名称三矿区20XX年采矿、掘进及返修工程发包单位(甲方)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乙方)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XX年12月26日签订地点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有效期限20XX年12月26日-20XX年12月25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制填写说明
一、本协议为监管总局印制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二、本协议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方法》(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协议适用范围和相关用语的含义与该方法相同
三、本协议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外包工程开工前并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签订
四、本协议的签约双方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约时若需要托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托付代理书
(六)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安全生产考核所需资料,接受甲方的考核与奖惩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遵守《方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甲方违约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担当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方依法担当相应责任
1.甲方擅自压缩工程合同商定的工期,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2.甲方未提供工程施工作业所必要的图纸资料,未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的;
3.甲方不能提供合法的外包工程工程的;
4.甲方不能保证与外包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备正常运行的;
5.甲方违反工程设计布置乙方施工作业的;
6.甲方未根据合同或者协议商定支付应当由甲方担当的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
7.发惹事故后,甲方未按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8.甲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商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三)乙方违约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担当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乙方依法担当相应责任
1.乙方未根据合同或者协议商定将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的;
2.乙方不能保证与承揽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施工资质、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装备设备的;
3.乙方有关资质、证照已过期的,或者布置证件已过期的各类应持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4.乙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
5.乙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6.发惹事故后,乙方未按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7.乙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未按协议商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第十条补充条款甲乙双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工程施工实际,经协商全都后,可对以上条款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相悖,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时效与双方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相同本协议一式x份,由甲方、乙方各执X份甲方(盖章)甲方代理(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杨志强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或托付代理人
五、本协议所称安全投入,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方法》(财企(20XX)16号)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如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设备及特种装备检测检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与更新、事故逃命和紧急避险设备装备的配置、应急演练等,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工程
六、本协议《技术交底记录文件》、《有关人员与装备设备证明文件》两个附件,以及签约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需要另行商定补充条款的其他附件,作为协议的补充,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中若存在签约方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条款的填写空格不够时,可以另附页说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已将三矿区20XX年采矿、掘进及返修工程(简称工程)承包给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施工为了强化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削减施工作业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方法》(监管总局令第62号,简称《方法》)的要求,甲乙双方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老实信誉的原则,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协商全都,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三矿区20XX年采矿、掘进及返修工程
(二)工程地点与范围金昌市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矿区井下
(三)工程承包主要内容采矿、掘进及返修
(四)工程工期自20XX年12月26日至20XX年12月25日第二条承诺
(一)甲方承诺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3.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4.对工程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二)乙方承诺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4.保证提供应甲方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答应证、施工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真实牢靠,并对因上述资料不真实牢靠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5.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第三条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一)甲方是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保障,并按时、足额向乙方提供保障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投入
(二)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或者工程单价中含有的安全生产费用,其内容包括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牌、标志的费用;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实行的防护措施,对建筑周围、“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及临边采纳安全防护,垂直作业上下隔离防护,施工用电防护,起重机械(各类吊车、起重机、塔吊等)及需要检测的装备、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安全监测费用;施工现场配置的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的费用;通风防尘、防火等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和机电、运输、提升安全爱护监控设备的费用,以及创伤急救系统配备抢救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费用工程,甲方应当明确其金额或者比例为单价的
0.5%甲方应当监督乙方将各项安全投入落实到位
(三)乙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保证将甲方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断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
(四)乙方应当明确其用于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等费用,其金额为:60万元
(五)本协议未明确的安全投入,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必需投入的,或因地质条件、作业环境等改变产生的安全生产费用,需要由乙方完成投入的,其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第四条安全设备和施工条件
(一)甲方应当保证与外包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外包工程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除不行抗力外,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由此给乙方造成有关生产进度、经济等方面损失的,由甲方担当责任
(三)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现有生产系统,以及与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好和有效;同时,应当告知乙方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实行的应急措施,对工程施工进行书面和现场的技术交底甲方提供乙方图纸资料的日期(包括图纸的绘制时间)名称和数量清单,技术交底的时间、负责人、参与人员等记录资料,应当在本协议的附件1(《技术交底记录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乙方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
(五)乙方应当保证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甲方的统一要求,按时维护、保养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装备设备
(六)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提供应甲方备案
(七)乙方应当明确其工程施工人员和装备设备的情况,详细内容如下
1.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在岗位和资格证书
2.其他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3.主要装备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情况乙方应当将上述情况在本协议附件2(《有关人员和装备设备证明文件》)中列明第五条隐患排查与治理
(一)甲方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项制度,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
(二)乙方应当定期排查并按时治理工程作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并按时向甲方报告
(三)乙方在工程作业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刻治理的,应当实行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时书面报告甲方协商解决,消退事故隐患第六条安全教育与培训
(一)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二)甲方应当监督检查乙方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三)乙方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四)乙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I,保证从业人员把握必需的安全生产学问、操作技能和应急逃命学问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
(一)应急准备
1.甲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甲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和器材包括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全面罩逃命滤毒罐、发电机、应急灯、应急压风供水施救装置
3.乙方应当编制与工程相顺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或者参与甲方组织的演练
4.乙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和器材包括消防灭火器、压风、供水自救系统
(二)事故报告
1.工程施工发惹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刻向乙方工程部负责人报告;乙方工程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时向甲乙双方的负责人报告
2.工程施工发惹事故后,甲方负责人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告
(三)事故救援
1.工程施工发惹事故后,乙方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立刻开展事故救援
2.工程施工发惹事故后,甲方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立刻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工作,充足调动甲乙双方的应急资源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结案后,甲乙双方依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担当各自相应责任
2.甲方应当担当的经济惩罚不得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给乙方
3.依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甲乙双方相关人员担当各自相应责任第八条安全检查与考评
(一)甲方应当强化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制止
(二)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制定考核方法,对乙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三)乙方负责工程范围内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强化工程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保持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连续稳定,保持与承揽工程相匹配的施工资质,保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同时,若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装备设备发生改变的,乙方应当书面告知甲方
(五)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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