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一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场主体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在登记时作出承诺”本市场主体根据以上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将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企业设立登记时,承诺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1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时,由全体设立人签字企业变更登记时,由企业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经营者签字;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
2.登记时,由合作社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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