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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公租房管理制度第一条医院公租房属国有资产,医院享有永久使用权,接受县房产管理局的统一管理和执行全县公租房统一管理方案第二条公租房入住对象必须是医院正式在岗单身职工、困难无房职工或居住在医院现有要拆平房内的无房退休职工(仅限贾仕珍、张清龙、向万珍、潘伶生)原则上专业技术骨干优先第三条医院公租房任何个人、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转租、转借、出售或者闲置第四条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或退休职工,以缴纳住房保证金的前后顺序安排和选择楼层及房间老职工或肢残职工可优先选择第五条按人或户(双份)缴纳卫生费(物业费),由医院安排专人负责楼道、道路、坪场的卫生保洁、公共照明的维护、绿化的养护第六条住户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医院公租房,不得改变住房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和水电管网的结构,不得损坏门窗在此前提下,允许自行装修,费用由个人承担,退房时医院一律不补第七条水、电按表计费,由医院统一联系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分表到户,开户费由个人承担,用水、用电费用住户自己向水、电公司缴纳,退房时,水、电上户费可由新入住户退还第八条电话、有线、网络由住户自己联系安装并承担相应费用第九条各住户不得在公租房楼顶、房屋周围加盖房屋和扩大面积不得在公租房前后左右坪内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得圈养任何家禽等动物,不得栽种蔬菜等植物树木、花草、绿化由医院统一规划栽培第十条房屋维修,保修期之后,医院只负责承担屋顶、外墙面、化粪池、楼梯、楼梯间公共照明的维修,其他维修含下水道堵塞,均由各住户自行负责或每单元住户分担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时,职工必须在天内无条件退还公租房有房结婚、调离、辞职、30辞退或开除、死亡;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但结婚后系双职工的又未购置商品房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补足住房保证金标准后,可调整为居住一套第十二条职工退还公租房时,单位应足额退还职工住房保证金,单位并对公租房进行验收,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用房职工予以恢复,用房职工拒不执行的,由单位负责恢复,费用从职工的住房保证金中扣除,仍不足部分,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第十三条职工死亡的,住房保证金按照法定继承人的先后顺序退还给相应继承人第十四条职工因有房结婚、调离、辞职、辞退或开除、死亡或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拒不退还公租房的,单位以书面告知,告知三天后仍不退还的,单位可以采取法制手段或强制措施,超过天不退还的处罚一万元,超过天不退还的处罚二万元,强行居住或使用半年(含半年)3090的不退还保证金,暂停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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