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CASE2-5ACSYNGO v.COMPAGNIE DE
一、当事人原告syndicate ACSYNGO被告Compagnie deSaint-Gobain CSG二.案情简介年,法国拥有国有股票在而且拥有略多于一半的比利时的股票1982CSG CSG GSR CSG的股东股价形成了一个集团国有化的财团在比利时声称它(而不是ACSYNGQACSYNGO)应该一半的主人利益是的比利时股东()认为他们应该保留所有权CSGGSRACSYNGO在防止错误的域外效力的法国法令法院裁定,如果公平和适当的补偿已经支付,国有化GSR,法令的一个国家能够在另一个国家产生影响
三、判决结果法院裁定,如果公平和适当的补偿已经支付,国有化法令的一个国家能够在另一个国家产生影响四,案件争议焦点一个外国国有化法令是非法的吗?(如果它有治外法权的效果)L.国有化法令是合适的还是歧视性的?
2.是否国有化法令违反了比利时的公共政策?3
五、判决理由公平市场价格支付唯一的歧视是在经济领域一个股东收到足够的补偿会背信弃义来调用理论这将违反公共政策,分离从集团,因为这将减少它的价Spaltgesellschaft GSRCSG值来伤害它的比利时股东
六、案情分析和结论征收或国有化是一国政府对外国人财产的剥夺行为西方国家认为,征收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而实施的,国家应当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如果公平和适当的补偿已经支付,国有化法令,一个国家可以有域外效力在另一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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