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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管理制度,制定以下公司管理细则,希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
一、员工入职制度及辞职制度
1、员工入职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招聘人员或总经理)考核合格之后,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由组长、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签名确认后才能上班,登记表作为员工工资结算以及入职依据
2、员工入职需要为期上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公司和员工均可以双向选择,试用期满经公司相关领导同意之后,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员工在合同期内辞工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组长及总经理助理批准后做工作移交手续,工资发放与公司其他员工同步;合同期内公司辞退员工,员工做工作移交手续后公司立即结算工资员工不管以哪种方式离开公司,只要拒绝做工作移交手续或没经过相应手续而离开的,公司有权拒绝发放工资
4、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员工需提交申请跟公司续签合同,否则公司视其为默认放弃工作第十六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制度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第十七条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第十八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第十九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应对风险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第二十一条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一)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代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第二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二)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等机构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
(三)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
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第二十六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承担事件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三)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四)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六)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七)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第二十九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三十条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在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总结报告
(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二)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三)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国家旅游局提交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第三十一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发生的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件类型和伤亡人数等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逐级报国家旅游局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评定的旅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建议评定组织依据相关标准作出处理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二)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旅游者2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二)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90年2月20日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5、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二、工作时间及注意事项公司上班时间统一规定为上午830到1730(如有特别安排的,按组长安排上下班时间),上班时间内不能无故离开工作岗位,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执行工作安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领导下达的任务
三、个人形象及着装要求
1、为振奋员工的精神面貌,每天早上上班前须利用5-10分钟统一列队,检查着装及个人仪容;上班时间内所有员工要统一穿着公司定做的瑶族服装
2、员工要做瑶乡人民的形象大使,见到游客要有礼貌,主动向游客打招呼,道一声您好!或点头微笑
3、在园区内禁止乱丢乱吐,争做一个文明好市民
4、公司定做的瑶族服装须向每位员工收取部分成本押金(130元/套),若员工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押金退还,服装无偿提供;若员工在公司工作两年内离开的,公司将没收押金,瑶服归员工所有;小洞内的员工一律穿军装,押金200元/套,护漂员在公司做满半年者可退还押金
四、奖罚制度
1、公司设立光荣榜,每周全体员工做一次不记名投票,以票数最多的前三名分别给予3个,2个,1个红星奖励,每月分别给予红星最多的两位员工300元、200元现金奖励,分别给予年度红星最多的前五位员工1300元、1200元、1100元、1000元、900元的现金奖励
2、发现并检举其他员工过错行为并作了罚款的每次奖励10o
3、罚款条例1)上班迟到,早退;2)上班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3)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4)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若有特别原因不能完成,需说明原因,在得到上级领导批准下可以例外);5)上班时间不穿公司统一制作的瑶族服装(若有特殊工作经上级领导批准可以例外);6)工作弄虚作假;7)顶撞游客;8)在园区内随地乱丢乱吐;9)受到游客有理投诉10)上班时间内不在工作岗位,擅自离岗有以上条行为者处以以下罚款a)由所在组组长发现的,组长开出罚单给过错人,每次罚款10元;拒绝在罚款单上签名的加倍罚款;b)由总经理助理或另外员工发现的,总经理助理开出罚单给过错人所在组长,每次罚款50元,过错人每次罚款10元,拒绝在罚款单上签名的加倍罚款;c)由总经理发现的,总经理开出罚单给总经理助理,每次罚款200元,过错人所在组组长每次罚50元,过错人每次罚款10元,拒绝在罚款单上签名的加倍罚款;d)为培养我司员工良好的#39;公民意识,在蓝田乡树立榜样,公司要求员工爱园如家,不损坏公物,否则按被损坏物的二倍价格赔偿;e)演出组因表演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受到投诉的扣组长100元/次,受到游客表扬的奖励100元/次
五、公司所有文件须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后生效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1.景区安全保卫工作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内保条例》及景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预防犯罪,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2.安全保卫工作应确保景区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严禁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利器,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景区
3.携带物品出入景区,应严格按照景区制定的《关于携带物品出入景区的管理办法》执行
4.安全保卫人员应经常检查消防用具、火源、电源、水源的完好与安全状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上机报告
5.严禁未经领导允许,徇私情将外来人员及车辆放入景区,更不允许员工及外来人员在景区内开快车
6.安全保卫人员应对全景区进行经常性的认真检查,以防有人顺坏花草树木、建筑、设备及其他财物
7.严禁在景区内打架、斗殴、偷窃、赌博、吸毒、嫖娼、纵火、酗酒等有损景区形象的行为发生
8.安全保卫值班人员在值班室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情况
9.安全保卫值班人员应熟记火警、匪警、当地派出所电话及景区主管领导的电话,出现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向景区领导报告旅游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L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第二章经营安全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第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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