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论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问题如下
一、立法缺陷1举证时间期限不合理举证时间期限是指案件受理期间,当事人出具证据的期限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时间期限一般为三十日,但对于涉及特殊情况的个别案件,举证时间期限则可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而定这种安排很容易造成当事人无法依法举证的情况,故而也影响了司法公正2举证责任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据但对于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寻找和发现证据仍存在争议,而缺乏足够的法律规定,也大大影响了诉讼的有效性
二、完善措施1明确举证时间期限为了确保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来准备证据,应该将举证时间期限固定在一定范围内,例如定为60日,并在案件受理初期就明确期限,以防止当事人在案件一旦开始后又再次索取证据2明确举证责任为了确保当事人有机会参加民事诉讼,应当明确当事人有义务寻找和发现证据,而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实际情况则应由法院确定。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