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以媒体或其他方式侵害人格权的理解近年来,随着现代新闻传媒业的迅猛发展,通过网络等媒体方式进行跨国诽谤或侵犯隐私权、肖像权等事件频发,但因各国对于精神性人格权的种类与保护力度程序各异,因而发生法律冲突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伴随着当代侵权冲突法细化发展的总体趋势,跨国侵害精神性人格权这种特殊侵权类型逐渐受到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重视本条规定以“网络或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之所以强调网络形式的侵权,一方面,因为我国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形势较为严峻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活动主体的匿名性,网民在自主传播和散布信息时,来自现实生活的约束和考虑十分微弱此外,互联网对个人信息资料的存储、加工、传播更为容易,侵权行为人发布的侵权信息,如诽谤言论或泄露他人隐私,可能经其他网民的自由复制、粘贴或转发,也可能被强大的搜索引擎储存并经无数次的下载,导致侵权信息以网状形式迅速散播,其传播范围和速度是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所不可比拟的,造成的损害范围广且难以及时消除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具有不同于现实生活中人格权的一些特点例如,个人的姓名、职务、家庭住址等数据信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隐私,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可能称为重要的隐私信息如因互联网而诞生的人肉搜索,改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众多网民参与的集体搜索某人信息的过程,其中很可能牵涉被搜索人不愿意公之于众的隐私信息通过冲突规范为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提供保护,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重要途径,也是规范互联网有序发展的需要关于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的理解“其他方式”应解释为与网络相近或相似的媒介传播方式,例如,电视、电影、广播、传真、短信等无线通信方式;报纸、杂志、图书等纸质媒介方式应当注意本条不能通过对“其他方式”和“等人格权”的双向扩张解释,将本条理解为侵害人格权的一般法律适用规则本条规定的以网络方式或类似的方式进行的媒体侵权,侵害的客体只能是精神性人格权,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生命、健康的结果,也属于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后果严重的情形对于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按其性质分别划归一般侵权行为,选择适用本法第条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44。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