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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章程劳务派遣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第三条、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科技有限公司住址O第四条、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的购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二章股东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三十八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三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第四十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九章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第四十三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第四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第四十八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五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第五十二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登记注册后生效股东签字年月0劳务派遣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食品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县—镇—道特一号第四条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经营范围食品(豆皮、鱼面、糯米粉)加工与销售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第二章注册资本、出资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余下的注册资本80万元人民币由王_、王—两位股东分别在20_年一月20日前按比例缴足第八条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第九条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应在设立公司申办过程中,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时向验证部门提交有关的凭证和实物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为股东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保持股东在两人以上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七条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四条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单位和个人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闲散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章股东会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股东会由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
一、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它股东主持执行董事届时未主持或未指定人主持召开股东会,可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推举的大股东主持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执行董事可召开临时股东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一般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股权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三、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O
四、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第六章执行董事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
(一)甲方;身份证号码;地址:
(二)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七章经理第三十二条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监事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章财务、会计第三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提交各股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益分配表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公益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经股东会决议后,公司可另外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三十七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八条法定公积金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一、弥补亏损;
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三、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四、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五、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十章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责表及财产清单,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登报公告三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四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四十二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过债权人,并于60日内登报公告三次;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责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清算小组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对外公告第十二章工会第四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第十三章劳动用工制度第四十四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第十四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后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自然人股东签名日期劳务派遣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公司名称劳务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市县O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三章股东资料第八条
1、住所o
2、住所O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出资额为一万人民币,占总资本—%;出资额为一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股东会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年一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五章董事会第十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若干名,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董事长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出资人民币万元占注册资金%货币资金出资人民币万元占注册资金%货币资金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董事长任期每届三年,董事长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纳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o第十四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第四章股东会第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念O第十九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执行董事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第七章监事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八章财务、会计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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